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

  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房价款

  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

  应当专款专用

  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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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

  《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新建商品房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进行预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其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办法》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企业不得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房价款

  在加强资金入账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主管部门门户网进行公示。开发企业、购房人、按揭银行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约定,将定金、首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并强调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房价款。按揭银行应当在确认首付款已足额交存至监管账户后,再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严格预售资金入账管理。

  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专款专用

  主要包括这几项

  《办法》还要求,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款、设备款、施工进度款、监理费用、不可预见费用等支出。在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办法》要求,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主管部门按照主体结构1/3、主体结构2/3、结构封顶、外立面完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不动产首次登记等7个环节设置资金拨付节点,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当按照拨付节点申请使用和拨付。

  对工程进度未达拨付节点,但开发企业确需提前支取监管额度内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经辖区政府申请,可提前支取。

  开发企业可以用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

  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这样确定

  《办法》将预售资金的监管标准由原来执行的“比例法”改为“定额法”,根据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以及企业信用确定监管额度。同时,明确监管额度内资金的使用需经监管机构审核;监管额度外资金由监管银行直接为企业办理提取使用手续。

  《办法》明确了,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对新建商品房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推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核、拨付“全程网办”。

  加大对这些违规行为的惩处

  《办法》还重点针对监管额度内资金被开发企业的集团公司抽调、被监管银行擅自扣划等问题加大了惩处力度。

  集团公司抽调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将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将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行政处罚,对违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并记入信用记录。

  监管银行未及时将按揭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的、未及时拨付资金的、擅自扣划监管账户内资金的,要追回款项,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主管部门视情况暂停、取消监管银行新增监管账户开户权限,并将其违规违约行为以及处理情况通报银行监管部门。

  来源:湖北发布、长江云新闻、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