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修订《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文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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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按照优化缴存业务办理流程、兼顾社会公平公正、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拟对现行《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hgjj_gjc@sina.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政编码:430015,请在信封上注明“修订缴存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27-8279765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7日。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7日

  《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总则中指出,任何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即用人单位只能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以本单位名义为与本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和无劳动关系的其他个人代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未按照规定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后,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

  (四)依法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新《办法》规定将企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下限由8%调整为5%,将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下限同步修订为5%,将申请缓缴和降比的审批权限由公积金管委会下放到公积金中心,以简化审批手续。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企业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非企业单位可在8%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每年应当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调整情况确定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办法》增加了“新参加工作”“单位新调入”的定义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是指被单位招聘或招录,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是指职工在两个关联单位间调动,如母、子公司,总、分公司,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间的工作调动以及转业军人安置等,职工能提供调令或工作调整通知等相关文件,除此之外的情形,原则上认定为“新参加工作职工”。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新《办法》还有这些规定。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手续。

  将“可到就近分中心或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均改为“到受托银行申请办理”,逐步实现“管办分离”。

  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可责令限期办理

  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账户转移、封存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在20日内直接予以办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武汉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