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童星”彤彤(化名)在幼儿园摔伤,因此错过街舞比赛等机会。为此,彤彤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余元。记者昨悉,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已达成调解。

  彤彤在江汉区一家幼儿园就读。2014年7月18日中午,彤彤的父亲接到幼儿园老师的电话,称彤彤在幼儿园洗手池旁边摔倒,需送到医院治疗。到医院后,经诊断系右脚骨折,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彤彤父母称,彤彤参演多部情景剧,也热爱各种文体活动。因此次受伤,错失了参加于2014年下半年举办的全国街舞比赛(幼儿组)决赛等多次比赛的机会,彤彤感到很遗憾,“她受伤的那段时间,性格都变了,不怎么说话,这让我们非常担心”。

  彤彤父母多次找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诉至法院,称因幼儿园没有尽到监管义务致彤彤受伤,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余元。幼儿园辩称,彤彤是自己摔倒,是因为家长监护不力才受伤的。

  记者昨悉,在法院的调解下,幼儿园主动请求彤彤父母谅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幼儿园一次性赔偿2.6万元。

  律师说法

  湖北某律师事务所余佳奇律师:根据我国《侵权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民法通则》也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幼儿在幼儿园期间,无论是上课就读、课间休息,还是吃饭、午睡,其监护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后,家长有权要求园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但具体赔偿金要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