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耿珊珊 实习生朱丽兰) 被派往外地工作被烧伤,不仅没拿到赔偿款,而且公司还拖欠工资迫使他离职。2年前,80后农民工汪东(化名)因此事四处奔波,却迟迟没有进展。近日,在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的介入下,汪东成功获赔13万元。

  2008年2月,湖北枣阳的汪东来汉打工,在光谷一家电器公司从事售后维修服务工作,每月工资5000多元。2014年11月21日,汪东被派往荆门的一个施工现场进行电器维修。因机器故障,汪东的面部和两个手臂被电弧烧伤,当场昏倒,后被送往当地医院诊治。在朋友建议下,汪东申请了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

  3个月后,武汉市人社局作出决定,认为汪东所受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去年8月,武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汪东所受伤害为九级伤残。

  “住院后,医疗费、伙食费和护理费全是自掏腰包。”汪东说,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九级伤残鉴定书》后,他第一时间找到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岂料双方不仅没有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电器公司还克扣了他600元工资。

  “没法在公司呆了,只好离职。”汪东内心苦不堪言,四处维权却没有进展。

  今年6月,汪东辗转找到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团成员、市民之家法律援助站朱宏伟律师接手此案。

  8月初,在朱宏伟律师建议下,汪东向武汉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仲裁庭上,该公司认可了工伤赔偿,但坚持认为汪东主张拖欠工资导致离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属于公司应当支付的范围。

  朱宏伟律师则据理力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汪东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已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期间不慎烧伤,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汪东理应获得工伤赔偿。同时,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导致汪东被迫离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近日,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同意调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