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宣判现场
案犯张某某一伙的制毒设备案犯张某某一伙的制毒设备

  文图/本报记者林慧婕 通讯员熊斌

  国外已经列入管制,国内却还没有明令禁止,武汉一著名高校副教授张某某瞅准了这个“空子”,与人合伙开“制毒工厂”,研发生产一些精神类药品,全部销往英、美、澳大利亚等国家,年均获利400多万元。昨天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公开开庭宣判。

  副教授发现“灰色边缘”

  担任副教授的张某某,在有机化学领域颇有建树。十几年前,张某某发现,有些国家对一些精神类药品需求量很大,这些药品的主要作用是让人产生精神依赖,那些国家对这些药品早已列入管制,当时,在我国对这些药物还不管制。2005年,张某某与杨某某等人一起合伙注册了公司,以研制生产医药中间体等为掩护,非法从事精神类药品的生产,种类有十几种,其中主打产品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公司称其为“4号产品”)。

  杨某某负责产品销售接单、客户联络,张某某负责技术指导,冯某负责收取货款、下达生产指令、购买原料、包装发货以及快递跟踪,鲍某某负责研发新产品、指导工人生产。

  公司生产的产品编号都是由张某某负者编制、管理,公司员工之间交流产品时不说产品名称,都是按照张某某制定的产品编号交流。

  通过网上搜索找到国外买家,用邮件来往的形式进行沟通,杨某某接到国外客户的邮件后,就把化学名称发给张某某询问是否能做,张某某通过网络搜索是否合法,但只查中国的合法性,对国外的合法性并不关心。生产出来的产品采用快递“化名邮包”的形式,销往英、美、澳大利亚等国家,还用比特币等网络货币收款以逃避打击。

  与国家管制目录赛跑

  2009年之前,公司还生产和销售甲卡西酮,甲卡西酮被国家列管后,2010年10月,杨某某停止了甲卡西酮的生产,转而大量制作当时尚未被明确列管的“4号产品”。

  2013年底,我国发布《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将上述“4号产品”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初,因为管制,该公司有段时间暂停生产“4号产品”,鲍某某对“4号产品”进行工艺改进,想研发出一种“4号产品”的替代品,以逃避国家的管制,但一直没成功。同时,国外需求量大、利润高,所以2014年3月到6月,“4号产品”又恢复了生产和贩卖。

  由于海关曾查获过“4号产品”,担心被查出来,但又不想失去国外订单带来的利润,2015年初,张某某安排研发出了“4号产品”的替代品,编号为4号代,生产了一公斤多寄往国外,但4号代也被国家列入了管制。

  不断推出替代产品,就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在管制目录更新不够快的情况下,钻法律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