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0日,五星公司将200万元“诚信金”汇入九鼎拍卖。王文颖等人随后将该款用于租房、购买家具及偿还王文颖个人欠款等。
之后,王文颖等人还通过虚假承诺,诱使五星公司与王文颖所“代表”的科泰发公司、黄智友代表的九鼎拍卖(居间方)签订了《关于北京麒麟房地产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居间合同》(下称《居间合同》),约定以3.3亿元(2.8亿元股权转让款加上5000万元居间费)的价格将科泰发公司100%的股权 转让给五星公司。王文颖在该合同上加盖了虚假的科泰发公司印章。
按《居间合同》约定,五星公司为保障资金安全,需开设五星公司与九鼎拍卖的共管账户,此账户需共管双方一致同意才能动用资金。
2011年9月至10月间,王文颖指使中太公司财务人员,隐瞒共管账户的双方,在共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两次将共管保证金4800万元转入中太公司账户。
2011年9月30日,王文颖指使中太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同科泰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以1.6亿元的价格购买科泰发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协议,并将4800万元中的1000万元作为定金付给了科泰发公司。
剩余款项,除借给赵诚700万元,杨奔取得1000万元外,其余2100万元被王文颖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其它与居间合同无关的支付。
2011年10月14日,五星公司得知共管账户上资金被擅自划走,并向王文颖等人索要无果后,于11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谁是主谋?
颇具意味的是,该案中的多数关键证人包括赵诚、王文颖、黄智友等,所作出的陈述、供述、证言在前期、后期均有所反复。
变化前的这些陈述、供述、证言,均或多或少指向王文颖。但发生变化后的陈述、供述和证言,主要内容是,杨奔为该案背后的组织、指挥者。
比如,前期曾承认运作该项目的王文颖后期证言称,杨奔要他以科泰发公司代表人的身份与赵诚谈项目,并介绍他与赵诚相识;九鼎拍卖的黄智友是给杨奔打工的,所有的事都是杨奔一手安排的;肖某1000万元的借条,是事发后杨奔安排他写的,这1000万元是杨奔的利润。
时任中太公司副总经理黄清后期证言称,王文颖的公司也是杨奔说了算。其实,王文颖和杨奔是一种合作关系,杨奔提供项目信息和相关关系的协调,王文颖负责招商和谈判,最终还是杨奔拍板定夺。黄智友只是杨奔的“皮影子”。
黄智友的后期证言称,九鼎拍卖是自己的,但实际上公司幕后操作者是杨奔。
杨奔聘请的司机也称,九鼎拍卖实际管理人是杨奔。
甚至在湖北省孝感市检察院的指控中,杨奔也占据重要嫌疑位置。起诉书不但指出杨奔是初始收购科泰发公司的主导者,还指出五星公司的200万元是汇入到由杨奔指定的九鼎拍卖账户,同时,向五星公司作出虚假承诺的是“杨奔等人”,而不是判决书认定的“王文颖等人”。
在挪用《居间合同》共管账户资金时,起诉书称,杨奔让王文颖交出该共管账户的密钥,指派九鼎拍卖出纳对账目进行了核查,并再次将密钥交给了王文颖管理。
这一情节在判决书中并无显示,判决书中的说法是,杨奔在得知共管账户中的款项被王文颖转走后,曾对该账户的账目进行过查询。
检察机关起诉书对杨奔的指控,以及证人后期针对杨奔的证言,法院均未支持。
该案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法院解释称,对上述陈述、供述和证言的变化,赵诚、王文颖等人均未作出合理解释,且其不仅自身前后矛盾,还与该案的 其他证据相矛盾。赵诚的陈述和黄智友等人的证言均过于笼统,没有指出杨奔组织、指挥的具体行为,且该结论多为其推断。王文颖与杨奔有刑事上的直接利害关 系,不排除其有推卸责任的可能,其变化后的供述可信度不高。
相关司法文书称,杨奔因其特殊身份,不排除其在促成《居间合同》签订过程中起了一定作用,但不能由此推定其是本案的组织、控制、指挥者。
2014年8月28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文颖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已一审生效。
据悉,上述陈述、供述和证言在王文颖被逮捕前后发生变化的情况,在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王文颖案判决前就存在,但该院王文颖案判决书中采信的均为变化之前的陈述、供述和证言。
和武汉中级法院不同,在杨奔案中,检察机关采用了变化后的陈述、供述和证言,以此证明杨奔为该案的共同犯罪人,但这被孝感市中级法院认定为“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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