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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网络名人涉诈骗受审 自称得罪县委书记被抓

A-A+2014年1月19日08:25南方都市报 评论

  南都讯 记者张国栋 湖北十堰网络名人陈永刚涉嫌诈骗一案于本月17日在十堰市郧西县法院开庭审理,对于检方指控其涉嫌诈骗他人60余万元,陈永刚在庭审中予以否认。他承认收取这两笔款项,但认为属替人办事收取的正当劳务费,并称被抓是因为得罪该县县委书记。案件当庭未予判决。

  与县委书记的“特殊关系”

  律师称报案人举报被告人系应书记要求

  自2009年以来,陈永刚便以“郧西石头”为名,多次在网上发帖,对郧西县“七夕”工程及该县领导进行监督,特别是在2010年被拘留8天,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也令陈永刚成为当地网络名人。

  在首次被拘后接受媒体的采访时,陈永刚多次提到,郧西县方面希望与其改善关系,主动向其伸出橄榄枝,表示要给他提供一些工程项目。陈永刚的妻子向南都介绍,2011年后,陈永刚承建了郧西县多起工程,之后便很少再在网络上发帖质疑,并与该县县委书记熟识起来。

  检方对陈永刚诈骗指控所涉事项包括两项:一是十堰鼎立房地产公司经理肖勇于2011年4月找到陈永刚帮忙,陈称能找到郧西县政府相关领导将规划手续办好;二是2011年9月,郧西县居民徐某找到陈永刚,请其帮忙办理变更建筑规划手续。

  陈永刚在庭审中称,自己被抓之后,还以为是因该县委书记被抓,并称之所以承认相关情况,是为了将责任揽上身,避免影响到县委书记。

  陈永刚的妻子及亲属称,双方关系发生变化是在陈永刚做了县里提供的几个工程项目之后,因结款不顺利,陈永刚“重操旧业”,再次在网上发帖,质疑该县委书记的个人问题,从而触怒该书记遭打击报复。陈永刚在庭审中称,律师看了案卷后告诉他,报案人肖勇的口供中很明确称,该县委书记一直给他打电话,还找他人协商,让肖勇告发陈永刚。

  陈永刚的律师在庭审前曾向法院申请该书记出庭作证,但法院未予安排。

  “劳务费”与“捐款”之争

  两证人证词与口供不一致,涉案钱款性质成庭审焦点

  起诉书称,肖勇找陈永刚帮忙时,陈称能找到郧西县政府相关领导将规划手续办好,但要求肖勇在郧西县第二届七夕文化节时捐款50万元。2011年7月,肖勇将50万元分三次打入陈的个人银行账户,陈永刚收到该笔资金后,用于购买轿车等个人消费。

  2011年9月,徐某找到陈永刚,请其帮助办理变更建筑规划手续,陈采取同样手段骗取徐人民币10万元和价值3万余元的金项链一条。由于上述两个建筑规划手续一直未办好,2013年9月,肖、徐二人分别到郧西县公安局报案。

  检方称,陈永刚收取肖勇和徐某人民币现金共60万,称用于向郧西县文化七夕节捐款,但钱却用于自己消费,因而应以诈骗罪追究责任。

  陈永刚在庭审中则认为,这两笔钱物是劳务费,即是帮忙办事的“好处费”。“我不是圣人也不是雷锋,我收好处费是理所当然的”,他在庭审中说。陈称,如果系捐款,不可能给其个人。

  作为报案人,徐某在庭审中表示,曾听陈永刚说过捐款,但徐表示钱已经给陈永刚,由陈做主。但在警方录的口供中,徐某对警察称钱为捐款。因庭审中说法与警方录的口供不一致,且徐某当庭称口供不是事实,引起庭审法官的询问,要其对当庭所说的话负责任,法官的询问迅速引起律师反对,认为法官有威胁证人嫌疑。

  庭审中,另一名证人付某亦称,其在为肖勇与陈永刚牵线时,双方谈到好处费,肖勇表示把手续办好,“给门面给住房给钱都可以”,这同样与付在警方所作的口供中不一致,口供中说的是肖勇给陈的是向郧西县捐款。付某解释,自己曾听到过陈向肖说过,要让肖勇向县里捐款的事,也听到肖勇说他可以捐款100万,具体肖勇给陈刚50万做什么用,自己并不知情。

  对于捐款,陈永刚称,收取的50万元和10万元都很明确,是帮忙办事的劳务费。但其在找县委书记签字时,为了让书记更顺利地签字同意,称可以找两人为文化节筹集活动经费,与劳务费是两码事。

  陈永刚的辩护律师认为,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受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主动把财物交给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陈永刚的案件中,两名受害人因项目规划办不下来,主动找到陈表示愿意出劳务费办理,并非要捐款,未陷入错误认识,陈永刚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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