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楼盘的35套房,在荆门仲裁委员会(下称:荆门仲裁委)的两份裁决书中,状态却相互打架。前一份称“已出售”,后一份又称“未售”。这是怎么回事?

  2014年初,荆门市民刘女士借款给荆门市生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生都置业)。当年9月,因生都置业到期未还本付息,刘女士向荆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决定,刘女士享有生都置业开发的楼盘御景新都部分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谁料,2015年,荆门仲裁委又对上述楼盘房产下达了两份裁决书,另有两名仲裁申请者获得优先受偿权。

  原来,2015年7月13日,荆门仲裁委周姓仲裁员裁决,要求生都置业向承包御景新都安装水电、消防工程的商人刘某某支付工程款,并裁定刘某某对御景新都部分房屋折价、拍卖后的价款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

  2015年10月8日,荆门仲裁委对生都置业与楼盘建筑方“钟祥一建”工程款案下达裁决书,裁定“钟祥一建”对御景新都“未售房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在该裁决书里,周姓仲裁员也是仲裁员之一。

  按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刘女士认为,这两名仲裁申请者获得的优先受偿权接连出现,侵害了她的部分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她调阅2015年的两份裁决书,发现诸多疑点。

  比如,两份裁决书附件的房屋明细中均出现相同的35套房屋,在前一份裁决书中,35套房屋显示“已出售”,而在后一份裁决书中,这35套房却显示“未售”。

  参与两案仲裁的周姓仲裁员称,两份裁决“间隔时间较长,所以并未进行比对检查”。另一名丁姓首席仲裁员称,两份裁决书由不同的仲裁庭裁决,所用的判断方法不一样,这一点都不矛盾。

  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爱辉认为,仲裁庭作出两份有关联性的裁决书,附录的有限受偿权范围应保持同一性,仲裁员解释看似有道理,但这说明其未尽到审查义务,“仲裁工作极不严谨”。(特派记者夏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