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武汉12月3日电(记者 梁建强)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者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

  据了解,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支持和保障代表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办法所称的约见,是指代表对闭会期间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者解决的活动。

  办法明确,国家机关负责人包括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直属人民法院负责人,省人民检察院及其直属检察分院负责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记者了解到,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约见申请应当主题明确,简明扼要,写明约见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当向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与此同时,办法也强调,对于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代表不宜提出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