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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十八:逢年过节收红包来者不拒 副县长底线一退再退

  夏某某,Z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2013年至2015年期间,逢年过节,该县有关单位、部分下属党员干部、多名老板以看望、拜年为由向夏某某赠送3000元、5000元不等的“红包”40余次,面值1000元、2000元的购物卡20余张,总额共计20余万元。

  处理意见

  2003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逢年过节接受私营企业主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所赠送的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礼金、购物卡,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

  此外,夏某某还有其他严重违纪问题。2016年2月,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夏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新旧对比

  若此案发生在2016年后,则应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