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荆州市纪委消息:2017年2月3日,经荆州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荆州市人防办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岳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经查,刘岳在担任荆州市人防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刘岳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刘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荆州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荆州市委、市政府批准,分别给予刘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荆州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