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鼓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奖励二十万元
新华网武汉12月8日电(连迅、赵梦琪)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湖北省日前印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办法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将举报事项分为重大举报事项、较大举报事项和一般举报事项。其中重大举报事项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重大举报事项还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其他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举报奖励办法提出,根据举报人对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贡献程度,将奖励等级分为三等:第一等为举报人明确指出被举报人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并提供相应的直接证据或者为执法人员提供现场协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第二等为举报人能够指出被举报人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未提供直接证据材料或者未对执法人员提供现场协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第三等为举报人未能说明被举报人的名称,但能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具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五万元、二万元和一万元的奖励;对于较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一万元、五千元、二千元的奖励;对于一般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二千元、一千元、五百元的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同时规定,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对案件查办具有第一等贡献,有效避免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且案件违法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给予举报人十万元奖励。举报人一次举报同一被举报人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之间毫无关联的,奖励金额累积计算,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举报事项存在关联或者共同作用导致环境损害后果的,按照奖励金额最高项予以奖励。同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多种奖励情形的,奖励不累加,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情形执行,原则上每起案件不超过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