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培训机构关门退费难 联合执法追讨助维权
2021年7月,国家“双减”政策出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受到冲击。9月底,宜昌一培训学校的部分家长、员工在与学校负责人多次协商退费未果后,到市政府反映相关情况,希望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学校退还未消课的培训费,并支付员工工资,总金额约300万元。
西陵区政府成立了工作专班并多次召开协调会,国庆节期间也多次与学校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沟通,劝其到宜昌处理退费事宜。尽管培训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法人王某亦负有连带责任。10月8日,王某到宜昌面见家长,专班工作人员进驻学校协调处理退费事件。经过近20天的沟通协调,王某与家长签订了退费协议。协议约定分四期退还剩余学费,具体方案是为2021年10月10日退还20%、2021年12月10日退还20%、2022年2月10日退还30%、2022年4月10日退还30%。协议签订后,第一笔退款金额约60余万元已于“十一”期间全部退还到位。目前西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涉该培训学校退费案件已立案,部分家长将借助司法诉讼途径继续追讨,力求消费损失降到最低。
案例二:贪一时之利助违法犯罪 天网恢恢终被法律惩罚
2020年9月28日,点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点军区公安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自然人李某在其家中生产侵犯“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稻花香活力型”白酒。李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点军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0月12日对其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证,罗某及曾某(由公安机关另案处理)于2019年10月起借用李某家中场地灌制假冒“稻花香活力型”白酒。期间,罗某邀请李某为其灌制假冒“稻花香活力型”白酒110件,并支付劳动报酬2500元。2020年7月2日,点军区公安分局民警对李某住所依法实施了搜查,现场发现有原料酒、工具、包装物、商标标识若干,以及已装箱“稻花香活力型”白酒2件。经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2件白酒鉴定,认定为假冒该公司产品,侵犯“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2021年2月26日,罗某与曾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入刑。李某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稻花香”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
2021年7月2日,点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李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买房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法院判商家违约应担责
2017年11月16日,周某到宜昌市某房地产公司的售楼部欲购买该公司开发的花园洋房。销售人员向周某展示了花园洋房Y3号楼的户型鉴赏图等宣传资料,鉴赏图载明该户型附赠地下一层138㎡面积。周某后选择了该楼盘的Y6号楼同样户型的花园洋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未对赠送的地下一层建筑面积进行约定。2020年周某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发现房屋地下一层的建筑面积为88㎡,即提出异议。双方协商未果,周某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与周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然未将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作为买卖标的物,但综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地下一层的建筑面积实际包含在房屋总价款中,开发商将Y3号楼的户型鉴赏图等宣传资料放置于售楼部向公众展示,却不向消费者提供或者告知Y3号楼户型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Y6号楼户型地下一层建筑面积有显著区别这一重要商品信息,应当认定开发商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向周某支付违约金65000元。
案例四:无证开展口腔诊疗服务 卫健执法维护消费安全
2021年3月23日,患者肖某向宜昌市卫生健康委投诉称,为其接诊的宜昌某整形美容医院口腔科医生无相应执业资质。市卫健委于4月7日立案后,又分别接到患者张某、黄某对该院相同问题的投诉。
经并案调查核实,该医院自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医学院校毕业生赵某单独在口腔科坐诊,为张某、肖某及黄某3名患者开展口腔正畸、制作全口义齿等口腔诊疗活动,赵某离职后致三人后续治疗无法延续而引发投诉。其中,赵某在为黄某行牙齿矫正治疗过程中,于2020年5月、6月、11月分6次共拔牙8颗,经宜昌市口腔质控中心专家评估该患者二次正畸治疗医疗风险巨大。最终,由于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口腔诊疗活动、未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未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等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卫健委依法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3.3万元,吊销口腔科科目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贵重物品快递途中受损 邮政依法维权挽回损失
2021年3月24日,苏先生收到了从上海寄来的一批茅台酒,发现有4件破损。联系承运的快递公司后,双方一直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遂投诉到市邮政管理局。
接到苏先生诉求后,市邮政管理局立即联系了被诉企业,经核实,该快递件为某快递承运,由上海市发往宜昌市,内件为16单白酒,每单1箱6瓶,保价20000元,运费39元,16单合计保价32万,运费合计624元。苏先生收件时确认有3单出现损坏,其中损毁4瓶,14瓶外盒湿损但酒瓶未破损或泄漏,其余13单外包装箱封口贴断裂,内件并未出现破损情况。据了解,该茅台酒为2600元/瓶,运单商品实际总价值低于保价金额。经市邮政管理局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按照以实际损失理赔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损毁4瓶合计理赔10400元,14瓶外盒受损合计理赔5600元,其余13单外包装箱封口贴裂开合计理赔1400元,以上共计理赔17400元+500元优惠券。后经市邮政管理局电话回访,苏先生表示已收到赔付款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六:销售涉假杀虫气雾剂 农业执法处置保安全
2021年5月12日,宜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城区卫生农药专项检查时发现江南某超市销售的榄菊牌杀虫气雾剂,其产品标注的农药登记证为临时登记证号且已过期未续延,涉嫌经营假农药。
该超市于2021年4月5日购进上述产品140瓶,案发时已销售24瓶,销售金额共计454.6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超市销售农药登记证过期的卫生农药,属于经营假农药行为。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4.6元,没收违法农药116瓶,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七:银行卡遗失遭盗刷 人行协助挽回损失
2021年6月11日,李先生在某银行办理的借记卡遗失并被他人拾得,拾捡者通过银联卡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在某商户POS机上多次刷卡消费,刷卡金额共3000元。李先生收到该银行的交易提示短信后,才发现其银行卡遗失并被盗刷,随即前往该银行网点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和盗刷赔付申诉,并投诉至人民银行宜昌中心支行。
该银行接到人民银行转办投诉后,及时与中国银联及上级行业务管理部门联系,积极协助李先生收集资料并开展赔付申诉工作,中国银联将被盗刷的3000元赔付给了李先生,李先生表示满意。此案发生后,该银行强化了开卡时对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开通情况的特别提醒,并可根据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对小额免密支付限额进行最小化处理(最低限额可为1元)。
案例八:因疫情防控引发合同纠纷 文旅部门调处为游客维权
2021 年 7 月上旬,王女士在旅行社报名参加 8月 2 日出发的“宜昌-拉萨”旅游行程,团费共计 4400 元。7 月 31日,王女士以政府部门发布了暂缓出省旅游的通知为由,提出取消行程并全额退还已交纳的费用,旅行社却主张费用已经发生而拒绝退费,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遂投诉至市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诉后,对案情进行了调查核实。自 7 月 30 日以后,市疾控部门对外发布紧急提示:呼吁市民非必须不出境,暂缓出省旅游。8 月 2 日,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关于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旅游企业暂缓组织游客出省旅游。经调解,旅行社同意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并主动提出承担部分实际损失,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案例九:消费者无法提车引发纠纷 二审判决商家违约退车款
ZT汽车公司系一家从事汽车销售、租赁、装饰等经营项目的公司,住所地位于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YX汽车公司系从事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企业,与ZT汽车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陈某租赁ZT汽车公司的部分办公室用于代购车辆等经营活动,其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向前来购车的不特定客户表明其与ZT汽车公司的关系。2017年10月11日,消费者李女士经朋友介绍到ZT汽车公司购买“凯迪拉克XT5四驱技术型”汽车一辆,并与ZT汽车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一份。李女士依约向ZT汽车公司交纳定金,ZT汽车公司于10月19日出具收据一份。同年12月25日,李女士通过YX汽车公司在杭州银行办理汽车分期贷款业务。几经周转,贷款发放方将购车款转给了YX汽车公司,YX汽车公司又将该款项转账给了ZT汽车公司,ZT汽车公司确认收到该款项。李女士陆续支付了341000元购车款,ZT汽车公司称均已转至陈某账户。后陈某因个人债务问题将案涉车辆抵押借款,该车辆随后于2018年8月23日初始登记到案外人翁某某名下。因李女士未按时还款,被担保方诉至法院并判决承担相应责任。李女士向ZT公司、YX公司和陈某主张权利时,各方互相推诿,李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ZT汽车公司、YX汽车公司和陈某共同返还购车款341000元,并赔偿损失75385.1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陈某系在ZT汽车公司住所地办公,其招揽顾客并未表明其与ZT汽车公司之间的关系或者区别,ZT汽车公司亦未向买受人李女士进行说明,且ZT汽车公司在《汽车代购合同》上加盖公章并收取李女士定金的行为,已经让李女士足以确信ZT汽车公司即交易相对方,则李女士与ZT汽车公司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李女士依约给付绝大部分车款,ZT汽车公司却未能交付汽车,且案涉车辆已经登记至案外人名下,合同之目的已无法实现,ZT汽车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法院遂确认双方案涉买卖合同自2018年8月23日解除,判决ZT汽车公司向李女士返还购车款34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因李女士与YX汽车公司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其要求陈某承担责任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驳回了李女士对YX汽车公司、陈某的诉讼请求。ZT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擅自仿制防近视练习簿 不正当竞争违法受处罚
2021年3月4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位于该市马家店街办建设路6号的枝江市一印刷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正在印制的练习簿封面上均使用了与“湖北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的商品名称、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用了“湖北省校园连锁配送企业协会”的社会组织名称,且不能提供相关授权文件,因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该局于同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证,该厂于2019年12月开始,未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在其印制的练习簿上擅自使用与“湖北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的商品名称、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及“湖北省校园连锁配送企业协会”的社会组织名称,并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该厂共印制此类练习簿185570本,销售了151170本,余34400本尚未售出,取得违法经营额为128705.50元。湖北省校园连锁配送企业协会及“湖北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在湖北省校园后勤服务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该厂在印制的练习簿上擅自使用与他人的商品名称、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及社会组织名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让消费者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的违法行为。
2021年4月6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厂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仿冒的湖北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34400本,并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