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事关就业!湖北16条重磅措施出炉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推动新就业形态领域依法合规用工、维护合理报酬和社保权益、保护劳动安全、营造人文氛围、预防化解劳动纠纷5个方面,制定了16条具体措施,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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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签约用人
为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若干措施》提出,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同时加快电子劳动合同信息平台建设,大力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制定发布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驾驶员书面协议通用示范文本。
对于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其他情形,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为加强平台企业用工监督管理,《若干措施》提出,平台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违规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严禁采取诱导、强迫等方式,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化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采用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方式合作用工的,当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
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有所得,《若干措施》提出,督促企业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准时率、在线率等考核要素,不得片面按照最高效率、最低成本设置“最严算法”。
督促企业合理管控工作时长,对于连续高强度工作的劳动者,及时发出疲劳提示,并在一定时间内暂停派单。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
《若干措施》明确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在高温、大雪、强降雨等恶劣天气下连续户外工作的,应适当给予补贴。
放开参保户籍限制
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全面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外省和省内跨地区流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通过信息比对,对不符合以单位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积极引导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依法为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设立必要的待遇等待期外,取消养老保险关系、户籍等参保限制。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执行当地统一政策。非本地户籍劳动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参保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直接用工的平台企业,承接合作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企业,应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适时启动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
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为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若干措施》提出,根据新就业形态特点,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试点企业依托线上培训平台或培训机构,对通过企业平台提供服务获取收入的各类就业重点群体开展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应培训补贴。
此外,我省还将多部门携手联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包括大力建设零工驿站、货车司机之家、快递员之家;对符合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标准的快递配送车辆实行包容性管理,提供通行和临时停靠便利;将符合所在地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落实延时服务及“双减”政策,减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教育负担;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困难帮扶、金秋助学、医疗互助、就业服务和送温暖、送清凉、送健康等关爱活动,让他们住有所居、学有所教、难有所解,积极营造共建共享、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助推我省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来源:湖北发布、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