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国企负责人公务用车有了红线。记者昨从省国资委获悉,该委就国企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招待、因公出国(境)、国内差旅、通信等出台管理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均在办法约束范围内。
办法规定,国企主要负责人可配一辆公务用车,排量和裸车价格有限制,其他负责人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现有公务用车折余价值低于配备标准的应继续使用,超出的则要调整。对于未配备公车的国企负责人,可以领取车补,额度也有上限。自行驾驶公车的负责人,不得再领取车补。
办法还规定,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个人费用支出;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业务消费。
省国资委将每年对国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审计范围,建立信访举报制度。违反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并相应扣减其20%至50%当年绩效薪金。情节严重、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扣减其当年全部绩效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