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一,张先生一家五口在世博源一家名叫“老家山东”的餐馆吃饭。饭后结账时,张先生的发票比小票上的金额多出近100元。服务员告诉张先生,这是该饭店正月初一临时加收的“加班费”。而且已经在店门外写了告知。对此,有律师认为,加班费是企业向加班员工支付的报酬,不应将该义务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完全有权拒付。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该饭店,发现“加班费”告示已经抹去。

  300多元饭钱付了400多元

  “不是店家提示,我还真不知道要收‘加班费’!要是他们提前跟我说清楚了,我肯定不会在这家吃饭的,世博源饭店那么多,去谁家吃不一样?”年初一晚上,张先生向晨报记者投诉这件事的时候,还有些愤愤不平。

  张先生说,他们一家人春节到世博源玩,玩到下午,有点饿了。当时正好在世博源1区这家“老家山东”餐馆附近,就进去吃了顿饭。

  从张先生提供的消费小票上,记者看到,当时他们点了10个家常菜,共328元,最贵的菜是糟溜鱼片,48元。“吃完饭结账时,收银员让我付426元,还有4角零头免单。我问为什么多收了近百元?对方让我去看门外的玻璃板。”

  张先生跑到门外一看,发现玻璃板的上半截写着问候语,下半截写着“温馨提示:春节期间加收30%加班费。”“我觉得加班费是企业的经营成本,不应让消费者来承担。所以我让他们给我开发票。可是,我拿到发票一看,上面只有一个总数字,没有将餐费跟服务费分开。”张先生说,他要求对方在发票上将“加班费”单列,但是餐馆方面予以拒绝。

  对于店家声称的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消费行为是两厢情愿的说法,张先生说,店家存在恶意欺诈行为。“他们把收费提示写在最下面,而且字号也小很多,如果不留意,还以为仅仅是节日问候语,谁知道他们却在问候语中暗藏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