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期间办假证 追诉期限重新算 

  辽宁丹东:市区两院联手追诉一起23年前故意伤害案 

  正义网讯(记者赵铁龙 刘键 通讯员窦晓峰)“被告人陈文波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近日,一起发生在23年前的棘手案件判决正式生效,也了却了辽宁省丹东市检察院、该市振兴区检察院广大干警的一块心病。 

  被告人陈文波与被害人卢某原是湖北省溪水县同乡。1992年,陈文波跟随卢某来丹东市打工。1994年7月2日,在他们准备返乡之际,因讨要工资一事二人发生争吵。次日15时许,陈文波携带匕首前往卢某的住处再次讨要工资,二人发生激烈争执,卢某拿起一把斧头向陈文波示威。后在卢某的连襟杨某劝解下,陈文波准备离开,但此时卢某将手中的斧头扔向了陈文波,激怒了他,二人扭打在一起。其间,陈文波掏出匕首刺入卢某的腹部,然后逃离现场。卢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陈文波潜逃。此后多年,振兴区公安分局虽然对该案开展了大量侦查工作,但始终未能将陈文波抓获归案。 

  2016年3月,振兴区公安分局在对案件线索再次进行梳理排查时,发现居住在山东省即墨市的一名男性打工者疑似犯罪嫌疑人陈文波。经过详细查证,终于在2017年7月确认了该男子真实身份,振兴区公安分局侦查员立即赶赴即墨市将陈文波抓获,同月25日将其刑事拘留。 

  时隔23年,犯罪嫌疑人陈文波终于到案,但振兴区检察院审查案卷时发现,该案已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不能批准逮捕。而本案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无法达成和解。 

  2017年8月,振兴区公安分局对陈文波变更了强制措施,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鉴于案件特殊性,振兴区检察院将此案情况上报丹东市检察院。 

  2017年9月,丹东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经过认真审查发现,陈文波在潜逃中有伪造身份证用于结婚登记的行为,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但该身份证已被陈文波丢弃,其卷宗内只有身份证复印件,具体伪造时间不明。 

  丹东市检察院发现该身份证复印件底部所附的签发时间为1998年12月31日,如果能够查实该情节,按照刑法规定,陈文波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追诉期限就应当从其后来伪造身份证的1998年12月31日重新计算。随后,该院建议振兴区公安分局从陈文波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方面入手,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经审讯,陈文波交代,他于1998年办理了假身份证,后因结婚登记需要,又于2003年9月购买了假的居民户口簿,并使用该户口簿与妻子登记结婚。经鉴定,陈文波结婚登记时所持有的居民户口簿为伪造。 

  因该案跨越新旧刑法,案情特殊,丹东市检察院始终关注该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认为陈文波买假居民户口簿的行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已过追诉时效),其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追诉期限应当从2003年9月起重新计算。 

  2017年9月25日,振兴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陈文波,振兴区检察院于同月28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批准逮捕,并于2018年1月8日对陈文波提起公诉。 

  近日,振兴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鉴于陈文波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等诸多因素,依照1979年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文波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