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7月15日电(连迅、张严溢)武汉市医疗保障局15日发布的《武汉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今后,武汉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除可用于其配偶、父母、子女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外,还可用于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这份征求意见稿指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下列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参加武汉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但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医保关系迁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个人账户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对于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经本人申请可支付给本人;参保职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武汉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职工医保制度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统筹基金保障住院和门诊重症(慢性)病,个人账户保障门诊小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医疗保障需求不断提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个人积累式局限性逐步显现,如家庭成员之间个人账户不能共用,同一家庭中有病的不够用,没病的资金沉积。对此,近年来全国部分省份和地区开始探索建立普通门诊保障制度,通过统筹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