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市出台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拉动“江夏造”乘用车消费,促进区内汽车产业平稳发展,大力提振工业经济,江夏区拟实施2022年汽车消费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对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江夏辖区企业生产的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目录见附件1、经销商网点见附件2)的消费者(含经营性单位,不含营运车辆)。

  (二)补贴条件。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间为准),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江夏辖区企业生产的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江夏区车管所上牌落户的消费者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总额度1000万元,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三)补贴标准。对在指定经销商网点购买车型目录内的燃油乘用车给予每辆3000元一次性补贴,对在指定经销商网点购买车型目录内的新能源乘用车给予每辆5000元一次性补贴。

  (四)补贴方式。江夏区汽车生产企业于消费者车辆上牌且申请材料齐备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先行将财政补贴资金垫付给消费者,后期再向江夏区科学技术和经信息化局统一申报车辆补贴资金。

  二、补贴资金申报

  (一)申报主体。在江夏区注册的乘用车生产企业,作为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负责开展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申报时间。江夏区于2023年3月份发布通知启动并集中办理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申报主体应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江夏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三)申报资料。申报主体应及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1、关于申请江夏区汽车消费财政补贴资金报告;

  2、江夏区汽车消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车辆信息表;

  3、消费者购车凭证及享受江夏区汽车消费补贴资金凭证。(凭证资料包括: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补贴资金转账凭证)。

  三、补贴资金审核和下达

  (一)初步审查。江夏区科经局对汽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车辆申报的补贴金额是否准确等。

  (二)联合审查。区科经局联合区公安交通部门、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车辆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之后将形成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并在江夏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将针对存在异议的材料进行重新联合审查;公示无异议,将及时提交区政府领导审定。

  (三)资金下达。区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区科经局向区财政局请领补贴资金,并及时将专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四、有关要求

  (一)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应及时向消费者以准确且不让任何第三方产生歧义或误解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可获得的汽车消费财政补贴政策以及补贴前后的车辆销售价格。

  (二)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和补充有关资料;由于申报主体自身原因未能及时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造成无法享受补贴的,由申报主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三)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应对提供的申报材料和补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汽车消费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有关资金,终止该企业申报汽车消费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和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江夏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或补贴资金总额度用完之日,任一先到即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