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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反性骚扰不应囿于道德规范

来源:人民网2014年10月13日【评论0条】字号:T|T

  王小箭关于“泛师德问题”的这番说辞提醒我们,在对“性骚扰”进行认定与处理上,应有更加清晰的定义以及更为规范的约束机制。这就需要在立法层面有所突破,而不应囿于师德规范。

  日前教育部公布高校师德“红七条”,其中禁止“性骚扰”一项广泛受到关注。在这个背景下,10月10日发生的四川美院副教授王小箭于公共场合性骚扰两名女学生事件,更加引人深思。

  从事后曝光的照片看,王小箭对两名女生有明显身体接触,若违背当事人意愿,属性骚扰无疑。王小箭目前已就此事作出道歉,承认存在“失当行为”。四川美院也已作出回应,对其“违反教师行为规范”作出取消教学科研资格、降低退休待遇等处理。但稍早前,王小箭并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什么,只承认这是一个“泛师德问题”。

  王小箭这么说的理由是,他已退休,不再算老师,再者这两名女生不是他的学生,他没权力迫使她们做什么,所以和师德无关。他还认为,所谓“性骚扰”需要当事人自己才能举报。别看这位高校副教授行为不检点,关键时刻还挺会“脑筋急转弯”。

  且不说王小箭事发前还带着研究生,即便已完全退休,也仍属于教师队伍中的一员,理应遵守师德规范。尽管两名涉事女生非他本人的学生,但二者间乃师生关系无疑,并不是说只要不是自己班级的学生,就可以“骚扰”之。不过,王小箭关于“泛师德问题”的这番说辞提醒我们,在对“性骚扰”进行认定与处理上,应有更加清晰的定义以及更为规范的约束机制。这就需要在立法层面有所突破,而不应囿于师德规范。

  近些年来,校园性骚扰事件时有发生,不同学校处理方式却有所不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者有之,草草了事者有之,事情不闹大不处理者亦有之。其中原因之一,在于对性骚扰的定义不同,而这背后又是相关道德规范缺失、法规滞后所致。如近日出台的高校师德“红七条”,仅是一个简单的禁止性道德规范,具体“裁量权”仍在于高校。在相关法规方面,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其弊端也很明显,因为它显然无法对“性骚扰”行为做到“全覆盖”。

  遏制校园性骚扰,更应立足于专项立法高度,从全局性着眼,将相关行为纳入法律约束范畴。王小箭性骚扰事件为此提供了最新例证。虽然学校已对此事件进行处理,但反过来想,若非此事被曝光,引起公众热议,学校会如此迅速作出回应吗?进一步讲,若有法规作为支撑,不仅相关道德规范可操作性更强,学校介入处理时才有法理依据。当然,这更有利于当事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理直气壮地对校园性骚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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