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武汉:两家小龙虾餐馆“傍名牌”被判赔偿70万元
新华网武汉4月22日电(记者李劲峰)眼下逐步进入小龙虾消费旺季,武汉各大小龙虾餐馆已人头攒动。两家小龙虾餐馆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某知名小龙虾餐馆品牌字样被起诉后,近日法院一审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共70万元。
武汉市一家知名小龙虾餐馆,2007年在武汉市万松园雪松路开设第一家店,并在2014年成立公司经营小龙虾餐饮服务,目前在武汉市内共开设9家直营店。
从2016年开始,这家企业发现武汉市内两家小龙虾餐馆也在使用自己品牌经营小龙虾。经过调查发现,这两家企业分别是2016年1月注册登记的,和2017年2月注册登记的,均为同一人注册登记。
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员在这两家餐馆消费取证,确定两家餐馆在餐厅对外招牌、定制纸巾盒和菜单、订餐卡、餐厅服务员统一服装上均印有某知名品牌字样。该公司在2017年9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中院审理认为,两家营业场所招牌和营业场所内多处使用特定的品牌字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以为上述两营业场所是武汉该品牌公司开办,或与其餐饮服务存在特定联系,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武汉市中院近日一审判决两家被告小龙虾店立即停止在营业场所内使用该品牌”字样,禁止使用含有该品牌”字样的标识、企业名号和字号。并分别赔偿该品牌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40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