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男子取钱时,发现柜员机里有一张银行卡,出于贪念,男子取走卡内3.54万元,后退还。虽然钱退了,但男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今年2月14日,市民舒某在公园路一家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存钱,忘了退卡就直接离开,其卡上的3.54万元被人转走。舒某到张湾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后,民警通过监控发现盗取舒某卡上存款的是一名20多岁的男子。2月19日,张湾警方通过本报公布了该男子的视频截图,呼吁市民指认该男子是谁。不久后,张湾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为27岁的郧阳区男子雷某。

  民警调查后得知,事发后,雷某去上海打工。为了敦促雷某投案自首,民警多次到雷某家中找其家人做思想工作,并把刊发了雷某视频截图的《十堰晚报》带到雷某家中,告知其家人此事已经广为人知,希望雷某尽快投案自首。

  雷某在上海没找到工作,又去了广西。家人联系上雷某后,他决定回十堰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2月29日,雷某返回十堰,到张湾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其盗取的3.54万元赃款也全部如数退还(本报2月19日10版、3月2日9版曾报道)。

  尽管雷某将赃款如数退还,但其行为已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后移送司法机关。日前,张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雷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