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5个多月的核查取证,备受社会关注的“盲挪”何某挪用公款案终于落槌定音。

  近日,湖北省谷城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

  何某在接受讯问时曾说:“我挪用了多少公款,我也不知数,反正公卡和私卡也没有具体区分,每次将款挪到自己卡上,没了就取,取了就用。”

  何某出生于1982年,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国电大某水力发电厂新提拔的中层骨干,拟作为后备干部培养,曾主管国电大某水力发电厂财务,兼管湖北新南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国电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谷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务。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何某挪用公款10次,涉案金额200多万元,均为其主管的4家公司。其挪用资金多用在和“哥弟”们一起吃喝、吸毒、赌博、购私家车等开支上。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襄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