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通报三起事故调查情况 多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7年6月1日,湖北全省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在武汉召开,介绍今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与工作,并通报了湖北省三起事故调查情况。

  1-4月湖北主要事故控制指标“三个下降、一个零发生”

  今年湖北省主要事故控制指标呈现“三个下降、一个零发生”的特点,1-4月,全省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443起,死亡423人,同比分别下降41.86%和33.28%,为近三年来最大降幅;1-4月,全省发生较大交通事故5起,死亡21人,同比分别下降37.5%和36.36%。全省未发生重大事故。

  据了解,近期,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调整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分行业组建煤炭电力、非煤矿山、综合交通等18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安委会统筹抓总、专业委员会分线落实的综合协调运行机制。每个专委会均由若干省直部门组成,分管副省长担任第一主任,省直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副厅级干部担任成员,专委会办公室(牵头部门)明确若干工作人员和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落实3名以上专家。

  会议通报了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等3起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16年8月11日14时49分,湖北省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在试生产过程中,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裂爆,导致发生一起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造成22人死亡,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13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华强化工集团、重庆昂戈力公司、山东环能设计院,以及省质监局、省能源局,湖北特检员,宜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当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等17个责任单位,司法机关已依法对华强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矸石发电公司董事长余华强,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主任洪梅,当阳市发改委副局长杨勇等14人,分别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9人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5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省纪委已对相关责任单位的30名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其中,厅级3名、处级及以下干部27名)。提出对13名企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1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16年12月2日5时50分许,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葛湖公(K3+913m)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85.5万元。

  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是事故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劳务承包人不具备有效证照和资质资格,聘用驾驶人驾驶非法改装的非营运车辆,长期非法超员营运;事故路段工程施工和养护管理混乱,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13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已对5名国家工作人员立案侦查。纪检监察部门已开始对相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员开展追责。

  麻城市五脑山国家森林公园仙山牡丹博览园“3·27”建筑施工较大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17年3月27日14时35分,湖北省麻城市五脑山国家森林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综合楼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施工人员9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0万元。

  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是:事故单位在无资质、无人员、无管理的情况下违规违章进行建设,麻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按照职责实施有效监管,放任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10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检查机关已对3名国家工作人员立案侦查。

  链接:新修订《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

  5月24日)上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条例用一半的篇幅明确和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具体保障义务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七大安全生产条件;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实时监测、定期评估、警示告知;要求对事故隐患应当定期排查、及时治理、按规上报。

  二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化等级作为部门监管的依据。

  三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进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完整、如实记载安全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向信息系统报送,接受监督。

  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的安全总监制度,明确安全总监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权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不得干涉其履职。

  五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是进一步规范了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及物业服务、城市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细化。

  条例还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压缩工程工期,不得降低安全标准。

  条例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同时,也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作出详细的规定:

  一是对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履行职责,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发生事故依责追究。

  二是对企业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且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诚信分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依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定期公开和提供免费查询;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使违法者“寸步难行”。

  三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明确了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五种情形。

  (责任编辑:张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