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黄冈男子被撞身亡 民警将通告贴到肇事者家对面

  面对出门就看见的警方悬赏通告,交通肇事逃逸司机李某某终日惶惶不安,最终在警方的强势侦破压力下,选择投案。10月2日,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成功破获“9.27”交通肇事逃逸案,肇事司机李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扣留了肇事车辆。

  案例详情

  9月27日13时许,S308省道黄梅县大河镇余苏村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碰撞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离现场,驾驶摩托车的毛某某(男,56岁,武穴市人)未及送到医院即已死亡。

  接警后,黄梅交警大队迅速展开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等工作,启动逃逸命案侦破工作机制。专班民警立足监控视频导侦,结合现场勘查、目击证人提供的线索等信息,通过对事发路段、时段车辆行驶信息的研判,确认肇事车辆为一辆蓝色正三轮摩托车。侦破期间,主侦民警白天忙走访调查,夜晚查看、比对视频信息,对着事发道路沿线视频监控录像逐车查看,常常一看就是三四个小时,在海量的车辆视频信息中捕捉有价值的破案线索,筛选涉嫌肇事车辆19辆,并一一进行排查,排除嫌疑,于案发的第二天(9月28日)锁定肇事车辆为无号牌蓝色正三轮摩托车。

  

9月29日,该大队发布《悬赏通告》,将肇事司机驾驶肇事车辆的截图印制到《悬赏通告》中,并在电视台发布,微信群里推送,并请微信朋友广泛扩散。在张贴《悬赏通告》中,民警不辞辛苦,甚至把《悬赏通告》张贴到了肇事司机李某某家的对面。

  10月1日夜,肇事司机李某某在度过了寝食难安的5天后,不得不电话联系侦办民警,要求投案。10月2日上午,李某某来到交警大队,如实供认了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

  交警蜀黍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报警,积极抢救伤员!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这些内容你一定要知道。

  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9、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且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提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逃逸的行政责任

  现实生活中发生轻微刮蹭擦伤等交通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行为人要接受治安处罚,行为人可能面对的处罚及需承担的责任如下:

  1、驾照被记扣12分。

  2、吊销驾驶执照,且终身禁驾。

  3、15天以下拘留。

  4、处罚200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5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会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的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也即所说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肇事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蜀黍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们,在驾车的过程当中,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切不可选择逃逸,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