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2023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公众指南目录(人社领域)》。

  01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政策公众指南

  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支持标准:现标准为673.19元/月/人

  适用对象:具有我市户籍,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及其他方式灵活就业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办理流程:高校毕业生可通过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等)线下渠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申请,社区(街道)、区人社部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受理/咨询部门:各区人社部门

  02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政策公众指南

  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

  支持标准:现标准为923.78元/月/人

  适用对象: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办理流程:小微企业可通过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等)线下渠道,向纳税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区人社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受理/咨询部门:各区人社部门

  03

  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公众指南

  政策名称: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支持标准:5000元/人

  适用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受理/咨询部门:各区人社部门

  04

  返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公众指南

  政策名称:返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支持标准:5000元/人

  适用对象: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含返乡创业者本人)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返乡创业人员。

  返乡创业人员,须取得武汉市任一区户籍后外出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返回原武汉户籍所在区创业(原属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户籍的人员,返回上述任一区创业的,视同返乡创业)。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完整的申报材料,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将资金拨付资料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受理/咨询部门:各区人社部门

  05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公众指南

  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支持标准: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

  2。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适用对象: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担任法人。初创组织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及以上,申报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

  办理流程: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受理申请、审核及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由初创组织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1。申请时限。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在初创组织法人毕业5年内提出申请。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应在与被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2。审核及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银行账户。

  受理/咨询部门:各区人社部门

  06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公众指南

  政策名称: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支持标准: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即: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

  自2022年5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

  适用对象:我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办理流程: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属“免申即享”业务,参保单位无需办理。

  受理/咨询部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

  07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补缴政策公众指南

  政策名称:阶段性缓缴社保费补缴政策

  支持标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适用对象:已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文申请缓缴的单位。

  办理流程:对于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文件申请缓缴2022年二季度社保费的特困行业企业,在按月申报缴费后,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的“单位社会保险费应缴认定单及退费单据开具”事项,在“历史欠费”中勾选险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和缓缴的费款所属期,办理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业务。

  对于按照《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文件要求申请缓缴社保费的企业,在缓缴期满后,应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缓缴的社保费业务。

  受理/咨询部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

  受理/咨询部门联系方式

  江岸区人力资源局:027-82733452

  江汉区人力资源局:027-85709020

  硚口区人力资源局:027-83631970

  汉阳区人力资源局:027-84872334

  武昌区人力资源局:027-88936705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027-68860621

  洪山区人力资源局:027-87397602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027-84852219

  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4942505

  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7916691

  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3219926

  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66000619

  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9350427

  东湖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局):027-67880128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027-86779323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岸社会保险管理处:027-82260580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027-85617892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硚口社会保险管理处:027-83883537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阳社会保险管理处:027-84706003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昌社会保险管理处:027-87253026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山社会保险管理处:027-86867712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洪山社会保险管理处:027-87223125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分局):027-67880230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社保处:027-84891235

  江夏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服务中心:027-81345800

  东西湖区社会保险登记服务中心:027-83219926

  新洲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027-89350931

  黄陂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027-61007157

  蔡甸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027-8499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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