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 中国政府网昨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27项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从事铁路货物运输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