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昨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

  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以合法成立的四川汉龙集团等公司、企业为依托,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结构稳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刘汉、刘维系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等9人系骨干分子,被告人张东华、田先伟等21人系一般成员。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等数十起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聚众赌博、串通拍卖等11起违法行为,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

  2014年5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共判处5人死刑、5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

  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法院认为,刘汉、刘维各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虽然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量刑依法改判,但并不影响死刑的适用。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死刑。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依照法律规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