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昨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郭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有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有明利用担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稻花香集团、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在企业改制、改变用地性质、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人员给予的财物2379.26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有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