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警方通报昆山宝马司机砍人反被杀案最新进展 骑车男子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据新华社电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1日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该案件。
警方侦查认定,涉案人员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涉案人员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判定正当防卫 主要理由有三
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已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
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警方通报案情内幕及细节
凶器为59厘米长开刃砍刀
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醉驾宝马轿车,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发生争执。
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争执,经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车内取出一把砍刀(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
骑车男7秒连续刺砍5刀
警方通报显示,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后,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民警。于海明称,拿刘海龙手机是为防止其打电话召人来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送医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7秒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造成了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经检查,于海明左颈部有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有条形挫伤1处。
未发现死者有涉黑犯罪行为
警方侦查确认,刘海龙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案发后,经现场勘查,刘海龙驾驶的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