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雪 通讯员马庆刚 齐阳 段晨晨)昨从江岸区纪委获悉,该区某区直单位干部刘某某因为醉驾,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的处分。
48岁的刘某某1995年入党,2010年1月起任江岸区某大队副大队长。2015年9月25日21时许,刘某某酒后驾车,沿江岸区建设大道延长线由二七路向发展大道方向行驶,行至建设大道延长线发展大道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验,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约为151.1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7.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同年11月16日,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办案人员称,刘某某身为党员干部,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的处分,“我们与刘某某进行审理谈话时,他说当时比较晚了,自己喝酒后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以为不会被发现,没想到被交警抓了个正着。”被“双开”后,刘某某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