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71万元的贪官被判缓刑,只因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昨日,武汉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经该院抗诉,该贪官被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2002年至2010年,周某在历任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文化城筹建办副主任等多个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1万元,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

  今年1月,洪山区法院以周某具有自首、一般立功情节为由,以受贿罪对其判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法院认定周某具有立功情节的依据是纪委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其中提到,周某提供了黄文华(化名)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积极配合纪委查办案件。

  洪山区检察院认为,判决采信证据及量刑错误,不适用缓刑,遂于4月16日向武汉中院提出抗诉。

  周某是否具有立功情节?武汉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承办检察官收到案卷材料后,围绕这一焦点问题展开审查。“纪委的情况说明,并没有确切说明周某到底提供了什么样的线索,侦破了什么案件。内容不具体,指向不明确,不足以据此认定周某具有立功情节。”承办检察官指出,根据“两高”关于认定立功的规定,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并且,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

  为进一步确认事实,检察官先后到纪委、公安、法院调查,最终还是未找到能证实周某立功的证据。基于多方调查结果,武汉市检察院认定周某不具有立功情节,支持洪山区检察院抗诉理由。武汉中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缓刑,二审以受贿罪对周某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