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暴利,纠集多人共同制造、贩卖毒品,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9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利川依法对罪犯何华明、宋大荣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底至2012年2月期间,何华明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回利川市予以贩卖,并伙同宋大荣等人从成都市购买麻黄碱及配料、试剂等,在利川市制造冰毒并贩卖,形成了以何华明为首的制毒、贩毒团伙。所购买和制造的冰毒,被何华明及其团伙成员贩卖到上海、浙江及武汉、利川、建始等地,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至2012年2月19日,何华明、宋大荣等人先后多次制造甲基苯丙胺5268.5克、甲基苯丙胺半成品2269克,共计7537.5克;累计贩卖甲基苯丙胺5737.87克。

  法院审理认为,何华明、宋大荣伙同他人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何华明还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何华明的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宋大荣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涉案数量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

  二人纠集同案多名被告人参与制造、销售毒品,组成了较为固定的贩卖、制造毒品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且何华明是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宋大荣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罪责突出,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何华明、宋大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命令,州中院依法在利川对罪犯何华明、宋大荣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