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嫌疑

  记者调查发现,汉川警方在办理乙连公司“传销案”时,很多地方存在争议,首先是管辖权。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即便涉嫌传销了,我们的犯罪地和居住地,也和汉川没任何关系。”丁忆莲说,他们的业务从未涉足汉川地区。

  另外,在整个湖北省,乙连公司只在襄阳招过一个名叫闫光福的市级代理商,但2012年左右就不做了。2014年5月23日,他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刑拘,9月15日取保候审。

  但汉川警方此次侦办乙连公司的案由,并非来自闫光福,从警方的信源显示,是来自于汉川市城区居民周胜兰2013年11月1日的举报。

  案情简要显示:“周胜兰通过乙连公司网址注册成会员,其营销模式疑似传销。”

  记者采访得知,周胜兰并非乙连公司会员,而且她唯一一次购买乙连公司的产品是在2013年11月19日,打给公司1360元,乙连公司在12月7日向其发货。按照这个逻辑,周胜兰没买东西时,就已报案。

  在汉川警方对乙连公司的侦查卷宗中,周胜兰的报案登记还出现过“2013年12月12日”,笔录中,周胜兰称,她在上网聊天时,网上有人说,乙连公司的营销行为是传销,“我认为自己被传销人员骗了,就来向你们反映情况。”

  对此,周胜兰告诉记者:“这事已经过去太久,记不清了。”

  汉川警方的侦查卷宗里还有一个名为“郑立银”的证人说,乙连公司存在“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情况,但律师找到郑立银时,他表示,公安机关并未找他本人做过询问笔录,也不知晓笔录内容,签名也并非自己所写。

  记者注意到,2014年7月10日,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向湖北省工商局发函,商请认定乙连公司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但案卷资料显示,直到7月14日,汉川市公安局才将这一情况汇报给湖北省公安厅。

  商请函中,湖北省公安厅称,乙连公司从2010年9月份以来,共发展会员20502人,涉及湖北、黑龙江、北京、河南等10余个省、市,涉案金额4800余万元。

  收到函件后,湖北省工商局并未实地调查,而是根据警方提供材料,认定乙连公司构成传销,侦办机关并据此办案。乙连公司则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

  湖北省工商局答复称:“湖北省公安厅转送我局的《商请函》应属行政机关之间的答复类公文,做出的《认定函》仅作为参考意见,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约束力”。

  国家工商总局认为,湖北省工商局对警方的答复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仅为行政机关之间咨询类公文,不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

  汉川警方并未对这些问题进行回应。

  记者还注意到,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在“乙连公司传销案”起诉书中称,丁忆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上,丁忆莲被抓时,她并不是法人代表。

  经过此事后,目前乙连公司已陷入瘫痪,正在走注销程序。

  是否涉嫌传销?

  一个核心问题是,乙连公司的经营方式到底属不属于传销?

  根据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该公司通过非法途径制作营销模式的程序模板,建立公司网站和公司会员网络办公系统,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乙连公司会员,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按不同层级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起诉书中还称,2013年5月10日,乙连公司因传销被吉林市工商局昌邑分局行政处罚。丁忆莲说,当初遭罚款时,她也莫名其妙,因为公司在吉林并没市场,“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收到相关的处罚文书,以及罚款票据。”

  另外,记者看到,2014年3月26日,有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河北省省长张庆伟反映说,乙连公司存在传销行为,但至今无人回复。

  丁忆莲称,她知道此事,“是北京一个经销商手下业务员发的,他与大代理发生了恩怨,所以才去用这种手段报复。”

  据了解,乙连公司营销方式有“多买多折扣”“多卖多提成多福利”“代理商享补贴”等。乙连公司提供的经营模式证明,以及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书显示,该公司仿照直销企业——广东太阳神集团的会员管理系统。

  成为会员后,公司实行三种身份(消费者、经销商、代理商),四种奖励方式(销售奖、层碰奖、对碰奖、管理奖)并行的综合性奖励方式。

  而消费者只能享受一种销售奖返利,即自己以会员价(1360元)再次购买商品,每套商品返利300元。

  “最终消费者享受产品的效用和折扣,经销商和代理商与公司一起分享商品毛利。”丁忆莲介绍说,“整个运营过程中,财富的增长依托于商品被消费者认可,而不是依靠‘拉人头层级获利’的,简单讲,就是一种代理关系。”

  需要指出,《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了三种传销活动的形式:“拉人头”式传销、“收取入门费”式传销以及“团队计酬”式传销。丁忆莲的辩护律师称:“在侦查机关对湖北省工商局的公函中,认为乙连公司进行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该案发生后,国内知名法学家陈兴良、张明楷、周光权等曾专门对该案进行过论证,他们的意见是,乙连公司的营销行为不构成犯罪,丁忆莲等人也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专家们认为:传销的核心是“拉人头且成层级获利”,借此诱惑人们加入,刺激加入者拼命发展“下线”,从而破坏市场秩序,乙连公司则不具备这些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