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集体资金放手里半年,新洲区村出纳受党内严重警告

  58岁的姜某某是中共党员,现任新洲区某村村委会委员兼出纳。

  经查,2014年有3个项目落户该村,项目工程因种种原因断断续续进行。由于该村在此期间购置原材料、支付人工工资,资金流动量大,姜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将村集体资金存放在个人账户中,提取现金20万元作为村集体现金备用金,直到2015年4月20日才上缴到街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街经营站)账户。此款自提现之日到缴款日时间长达6个月25天,一直存放于姜汉明手中。

  最终,姜某某因公款私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武汉市纪委表示:姜某某虽然表示集体资金保管于个人处是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但属于典型的公款私存行为,已经违反了纪律。此事经过审计发现后,姜汉明认识到自己工作上的错误,且认错态度诚恳。

  相关条例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规定: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虚列工程项目和支出,新洲区村支书受党内严重警告

  55岁的徐某某于1984年入党,2011年7月至2016年3月任新洲区某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5年3月,根据信访举报,有关纪检部门调查发现,在协助上级政府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过程中,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村集体资产,虚构工程、伪造凭证套取村级资金。

  经查实,徐某某于2011年虚报水稻保险资金3328.5元。2011年至2014年,徐某某还通过虚列工程项目和支出,冲抵村级送情和招待费36万多元

  此外,2013年9月徐某某用村级集体资金报销女儿有关事宜费用5200元,同年还报销了自己在电大学习的费用5710元

  徐某某主要犯有3种错误:

  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资产,构成职务侵占错误;

  二是虚构项目伪造会计凭证、套取村级资金作为费用开支,构成违反财经管理法律法规错误;

  三是存在村招待费用过高、挥霍浪费行为

  武汉市纪委表示:徐某某所犯错误严重,为严肃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和他本人,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相关条例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98条规定: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26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湖北省纪委监察厅、武汉市纪委)

  来源:湖北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