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慧婕 通讯员李金星)见面礼、介绍人红包……几名妇女和年轻女子组成“婚托”团伙,在各乡镇寻找未婚男青年,扮演相亲对象及其亲属,共诈骗作案12次,骗取钱财20多万元。

  2015年初至2016年3月,孙某、谢某等人组织策划,纠集杨某及徐某(在逃)、高某(在逃)等人,在新洲区和湖北黄冈市各乡镇寻找未婚男青年,杨某、高某都是20多岁,专门扮演相亲对象,谢某、孙某及徐某等都是中年妇女。一群人假借“谈恋爱”或“谈婚论嫁”为名,与这些未婚男青年及其家人见面,并以收取“见面礼”的方式骗取钱财。

  2015年12月,被害人熊某某通过朋友给他儿子介绍女朋友,熊某某及其儿子两人在黄冈市团风县与前来相亲化名为“余琴”的杨某见面,谢某、孙某分别扮演杨某的干妈及亲属,孙某、谢某、杨某等人采取要见面礼、给介绍人红包等方式分多次共计骗取熊某14000余元。

  2016年2月,被害人卢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与化名为“吴娜”的杨某以及自称是“吴娜”小姨的谢某、自称是“吴娜”妈妈的孙某等人,在团风县某村里卢某某的家中见面。谢某、孙某、杨某等人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分五次共骗取卢某某21200余元及1部苹果手机。后来,卢某某通过中间人要回了9900元及手机。

  孙某共参与诈骗作案12次,骗得财物共计96070元;谢某共参与诈骗作案7次,骗得财物共计78770元;杨某共参与诈骗作案5次,骗得财物共计60670元。2016年4月,孙某、谢某、杨某被刑事拘留。侦讯中,孙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30000元。

  新洲区法院刑庭周杰法官审理认为,孙某、谢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孙某与谢某共同组织、策划并安排人员实施诈骗活动,杨某在其参与的诈骗活动中亦起重要作用,三人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孙某自愿认罪,且退出了部分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谢某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孙某退出的赃款三万元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责令孙某、谢某、杨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