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通山法院:看守所人员为在押者夹带烟酒零食,受贿14万获刑 

  利用在看守所巡控的便利,曹某方一年多时间里先后接受20名在押人员亲友的转账,除了为在押人员购买夹带烟酒、零食、卤菜等物品及交纳生活费,个人从中收受14万余元。

  近日,湖北省通山县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起看守所内部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案例。法院一审认定曹某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检方指控,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曹某方利用在通山县看守所负责巡控的工作便利,通过该所监室“风门”自我介绍或主动与在押人员接触,与在押人员亲友联系,收受20名在押人员亲友微信转账资金259769.69元。这些资金中的不到一半用于为在押人员购买并夹带烟酒、零食、卤菜等物品及交生活费,其余146413.69元进入曹的个人腰包。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发现,检方指控的20起犯罪事实中,曹某方在收到在押人员亲友微信转账后,大部分会拿走超过一半的钱,小部分资金才用于在押人员,且其“来者不拒”,单笔收受金额从百元至万元不等。

  如,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曹某方收到游某某妻子吕某微信转账71000元,为游某某购买并夹带烟酒、零食和卤菜等物品花费37580元,个人收受3642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曹某方收到陈某朋友高某微信转账12000元,为陈某购买并夹带物品花费5000元,个人收受7000元。

  2019年6月,曹某方收到王某的姐姐微信转账1000元,为王某购买并夹带物品190元,个人收受810元;2019年5月,曹某方收到仇某的妻子赵某某微信转账500元,为仇某购买并夹带物品花费340元,个人收受160元。

  到案后,曹某方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并向通山县监察委员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检方指控一致。认为曹某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46413.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曹某方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曹某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