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武汉市和高新区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高新区创新创业,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光谷创新发展研究院组织工作专班,借鉴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国家促进创新创业的先进经验,组织创业者、创业服务机构、高校、企业代表进行多次研讨,形成《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建设创业光谷的若干意见》。

  一、制定政策的基本定位

  创业是新兴产业培育和新经济发展的源动力。硅谷成为全球创新中心的关键在于创业,创业孕育了高科技大公司,催生了一轮又一轮产业和技术革命。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最大限度支持和帮助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借改革创新的‘东风’,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一个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国务院多次研究促进创业的问题,出台了系列专项政策。科技部正在研究制定“创业中国”行动战略。

  (一)创业的基本要素与发展趋势

  从硅谷、以色列等地区经验来看,良好的创业生态系统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学生、科技人员、大企业员工、海归、连续创业者等多元化创业主体;二是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创新型孵化器、互联网在线创业平台等创业平台;三是资本(特别是天使投资)、技术、信息等各类创业要素;四是各种正式、非正式的,市场自发、政府组织的,线上、线下的创业服务;五是政策、文化等创业环境。

  当前,创业正在发生重要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从创业主体来看,具有工作经验的大企业员工、富有创业激情的大学生(“21岁现象”)、把创业作为职业的连续创业者成为主要群体;从创业领域来看,互联网创业以及基于互联网的跨界创业成为主流,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智慧家居、智慧医疗等领域创业活跃且成长迅速;从创业服务来看,以天使投资为代表的“创业前服务”更加重要,“孵化+创投”、“孵化+培训”等新型孵化模式以及在线创业服务平台不断涌现,集成化、网络化、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凸显。

  (二)光谷创业的情况

  创业是光谷立区之本。光谷曾经引领我国孵化器事业的发展。“黄金十条”、“青桐计划”的实施点燃了新一轮的创业激情。但是,与全球创业新趋势,与国家战略新导向,与光谷丰富的创业资源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新创企业仍不足,硅谷平均每年新创企业1.3~1.5万家,中关村2013年新注册科技型企业6000多家;目前,深圳市有125万家市场主体,平均每8人就有一个人办企业,按照深圳市标准,到2020年,高新区常住人口150万,我们市场主体应该在18.7万家,目前将近3万家,空间非常大。二是创业能级有待提高,连续创业者、大企业员工创业等已成为硅谷重要创业群体,光谷高层次人才创业比重有待提高。三是创业服务能力需要加强,缺少类似中关村创业大街的全流程全方位、低成本高质量的创业服务集聚区,创新型孵化器发展亟需提速。四是创业风险保障机制不完善,创业者有后顾之忧。

  综合以上情况,制定《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建设创业光谷的若干意见》的基本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激发释放创业资源和潜力为目标,从优化服务、完善平台、繁荣主体、丰富要素、营造环境五个方面统筹考虑,重在打造独具特色、富有活力的光谷创业生态。二是坚持需求导向,针对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的个性化特点,围绕制约创业者和初创企业的“双敏感”(交通、房租)、“四难办”(地难借、楼难进、网难用、人难聚)等突出问题进行政策设计。三是在支持方式上主要采用后补助和参股基金等方式,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强调可操作性,明确对象,细化标准,减少政策执行自由裁量。同时,为保持政策标准的衔接和执行的统一,对创业的人才、金融等支持政策,在相关政策中有支持的内容,不再重复。

  二、政策的解释

  (一)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开展企业网上登记注册,实行企业登记注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新创企业经营范围由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小微企业可按季度申报纳税。

  解释:

  1、本条旨在减少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和办税程序,提高创办企业的便捷性。

  2、按照现行的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企业登记注册需多次往还办理相关手续。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可使企业注册更加便捷。从国内实践看,深圳市已于2014年实行网上登记注册。

  3、依据现行制度,经营范围是营业执照的一项重要记载事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兴产业和新业态不断涌现,限定经营范围难以满足新的发展形势。经营范围不作为登记事项,有利于将确定经营范围的权利交回给企业。广东等国内一些地区的商事登记注册制度改革已明确不在营业执照记载企业经营范围。

  4、从现行的报税手续来看,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政策研究制定过程中,多个创业企业反映,希望简化税务缴纳程序。在不影响税收缴纳工作的情况下,对小微企业(国家有界定)适度延长纳税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

  (二)支持“孵化+创投”、互联网在线创业服务平台等创新型孵化器建设。经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单个孵化器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鼓励高校建设“校园创业实验室”,符合条件的纳入东湖示范区孵化器支持范围。支持孵化器完善网络宽带设施,对孵化器投资建设、供在孵企业使用、带宽达到100M以上的,按照其年宽带资费的50%标准给予补贴。

  解释:

  1、本条旨在鼓励新型孵化器、校园孵化器建设,支持孵化器提升网络服务,做到创业“地好借”、“楼好进”、“网好用”。

  2、新型孵化器主要面向早期项目和新创办企业,提供资金、创业导师、培训等专业的、高附加值服务,是孵化器的发展方向,如美国的Y C,国内的车库咖啡、创业咖啡等。从新型孵化器支出成本来看,场租、活动等是主要费用,对其房租给予一定补贴有利于新型孵化器发展。

  3、初创企业对交通和房租“双敏感”,出于对校园环境熟悉、学校资源方便且成本低的考虑,大学生及刚毕业学生更愿意选择在校园内或周边创业,支持高校建设校园孵化器有利于初创项目组建和发展。如美国麻省理工MIT实验室就是典型的例子。

  4、创业者需要很好的网络设施。目前,孵化器为初创企业提供的公用网络多为10M带宽。据初创企业反映,网络带宽资源不足影响了创业活动。可通过资费补贴方式引导孵化器增加带宽,更好地为初创企业服务。

  (三)支持社会机构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按照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解释:

  1、创业活动有利于挖掘、推广有潜力的初创企业,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光谷青桐汇、黑马大赛等创业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青桐汇举办以来已有超过120个路演项目获融资,“天天有咖啡、周周有路演、月月青桐汇”的创业氛围日益浓厚。

  2、中关村已出台政策鼓励各类创业服务主体举办承办重大创业服务活动,根据活动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高校院所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在“3551光谷人才计划”创业人才类企业或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实习实训四个月以上的,按照企业支付大学生工资待遇的50%,给予企业每学生最高1000元/月的实践补贴,每学生年补贴总额不超过6000元,单个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3人。每年补贴总人数不超过1000人。

  解释:

  1、大学生在校期间仍然以理论知识学习为主,社会实践、实习的机会有限,创业知识一般也限于“纸上谈兵”,实战经验不足。本条旨在支持大学生在创业企业实习实训,提升创业技能,提高创业成功率。

  2、国外高校及政府十分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比如,美国麻省理工大学实行本科生研究机制方案、独立活动期、工程实习项目等,辛辛那提大学实行工学交替的培养模式。德国实行支持大学生创业的“EXIST计划”(支持创业早期阶段的业务构想,使早期业务构想形成业务计划)。国内香港、上海等地也对大学生实训、实习给予支持。

  (五)鼓励高校应用科技类科研人员及青年教师开展科技创业或到东湖示范区内企业进行有利于本职工作的兼职活动,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校将从事科技创业、兼职活动所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推荐、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东湖示范区授予“光谷创业学者”荣誉称号。

  解释:

  1、本条旨在鼓励大学与社会互动,将研究与市场实践相结合,更好融入区域创新发展。

  2、国外知名大学大都与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比如,美国的斯坦福大学与硅谷形成了天然的联系,麻省理工学院的“五分之一原则”明确教授一周内有一天的时间可以用于咨询或者通过参与企业挣钱。德国普遍鼓励高校教师特别是理工科教授到企业兼职,使教授可随时掌握技术和市场需求最新动向,增强科研、教学的实用性。

  (六)支持高校设立市场导向、机制完善、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促成高校持有的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的高校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按照成交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解释:

  1、本条旨在鼓励高校建立专业、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2、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而专业的过程,需要既懂市场又懂技术的专业人员长期跟踪。国外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多是有商务经验、科研背景的优秀人才,斯坦福大学专利办公室(OTL)已成为全球知名的技术转移机构。

  3、东湖高新区获批试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是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汉高校成果转化机构的人员配置、运营机制等仍不完善。支持高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设机构,有利于其配置技术转移专业人才,提升服务效率。

  (七)支持东湖示范区领军企业设立孵化服务平台,参与建设和有机融入创业生态。对领军企业设立的内部创业基金,东湖示范区最高可按50%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企业出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解释:

  1、本条旨在鼓励有实力、有意愿的大企业拿出资源,支持内部员工创业,实现共赢。

  2、大企业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出来创业成功率更高。近年来,源自大企业的各种创业派系和代际繁衍现象日益明显,从中关村经验来看,大企业员工创业已占到中关村创业人才的半壁江山。

  3、国内外知名大企业如谷歌、华为、海尔、联想等对内部员工创业给予支持。华为出台《关于内部创业的管理规定》,规定在公司工作满二年以上的员工,可以申请离职创业,成为华为的代理商,公司除了给予相当于员工所持股票价值70%的华为设备之外,还有半年的保护扶持期,员工在半年之内创业失败,可以回公司重新安排工作。海尔对内部创业团队提供“天使投资”和品牌、物料、制造和物流支撑,团队成员可获得一定的股权,空气盒子、烤箱都是海尔内部创业的典型案例。

  (八)推动天使投资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对孵化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的,东湖示范区最高可按50%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孵化器出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对东湖示范区内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 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解释:

  1、本条旨在鼓励天使投资发展,解决创业企业早期融资难问题。

  2、孵化器专业从事创业企业服务工作,且创业企业集聚度高,更容易发现、挖掘有潜力的创业企业。支持孵化器和天使投资的融合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服务孵化器企业。

  3、国外多从税收方面支持天使投资发展。美国为激励天使投资发展于1978年改进税制,把长期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49.5%降到28%,1981年进一步降至20%,部分州出台了专门的税收抵免政策,如明尼苏达州对天使投资给予最高25%的税收抵免。以色列“天使法”对符合资格的投资者投资于以色列高科技私营企业,可享受投资额税前抵扣。

  3、有限合伙是美英等发达国家创投企业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也越来越多地被国内创投企业采用。但我国现行关于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给予其税收优惠,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创投机构发展。

  (九)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每年安排5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购置研发设备、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

  解释:

  1、本条旨在通过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益。

  2、科技创新券制度是以中小企业创新需求为基础的一项政府创新投入政策,创新券项目内容由企业主导,改变了以往企业要获得项目支持必须跟着申报指南走的状况。

  3、2004年以来,以荷兰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相继出台了创新券政策。国内广东、江苏等地区已实施创新券,国家也在关注创新券政策的实施情况。

  (十)设立创业风险援助资金,对在孵化器注册、创业活动持续1年以上、创业失败的在孵企业,其核心团队成员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未实现就业的,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50%补贴,并按武汉市规定的同期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解释:

  1、目前,较低的创业失败容忍度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不足对人的创业行为形成制约。本条旨在通过设立创业风险援助资金,引导创业者缴纳社保,加大失业保障,缓解创业失败过渡期间的暂时性困难,形成鼓励创业的导向。

  2、从国内实践来看,深圳市为鼓励创业企业缴纳社保,对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企业部分给予最多三年的补贴。

  3、武汉市已有失业保险金政策,政策对失业保险缴费累计满一年以上失业人员,缴费满一年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一年增加2个月。为提高创业失败人员保障,本次政策对失业保险缴纳满一年的,最高给予6个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