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宣恩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依法将新加坡遣返人员阴某某列为法定不批准出国(境)人员并吊销阴某某所持出国护照。

  4月22日,宣恩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收到驻新加坡使馆领事部关于宣恩县阴某某因在新加坡逾期滞留和非法拉嫖客被新加坡移民局遣返信息的明码发电。大队民警及时开展调查,查清宣恩县阴某某于2015年6月在广东花费4万元,通过中介公司获得去新加坡某公司做清洁工的职业签证,阴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到新加坡后并未去某公司工作,职业签证也被某某公司收走。阴某某就以每天500多元人民币的租金租了一间房子,以按摩方式从网上拉嫖从事卖淫活动,直到2016年4月12日被新加坡警察局查获并于2016年4月14日遣返回国。

  阴某某在新加坡逾期滞留并通过网络非法拉嫖从事卖淫活动被新加坡遣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因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自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中国公民因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不准出境。大队民警依法将阴某某列为法定不准出国(境)人员,不准出国(境)期限两年,并吊销阴某某的出国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