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李晓娟供述,自从2016年5月7日,她因右侧踝骨骨折入院治疗后,就没瞌睡,没睡过一个好觉,啥地方也去不了,一想到回不了原来的样子,走不到人前头,感觉活着没意思,慢慢地开始讨厌一切事物,想着还不如死了算了。“2016年8月22日,我看见唐某穿着高跟鞋,心里很不舒服,我还把她的鞋穿在自己脚上试了试,她走后,我的心理彻底扭曲了。我之所以选择阳阳和馨馨跟我一起死,是因为羡慕、嫉妒唐某。驾车来到水库边,我把阳阳抱起来,走到水库崖边扔了下去,接着又走到车右侧,把馨馨抱下来,她当时还撕住我的衣服,我没理会,在她刚站地时把她推下去,接着我就独自从崖边的碎石上滑到水库里面了。”

  据了解,李晓娟以前没有精神病史,多位同事还证明,她工作认真积极,性格比较泼辣,平时和正常人一样,与同事们也没什么矛盾。但有同事表示,自从5月受伤后,就再没见过她。有同事因为工作关系给她打电话她也不接。而亲属们也称,李晓娟摔伤养病期间,情绪变得越来越烦躁。晚上经常不睡觉,和别人也不交往,怕见人,特别爱哭,受伤后也不怎么疼自己的孩子,有时候还会打、掐孩子,而且多次流露出轻生的念头。 华商报记者 燕然

  >>律师说法

  抑郁症发病期杀人该不该从轻处罚?

  案发后,精神病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李晓娟患有抑郁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其对本案应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患有严重的抑郁症而杀人被判无期,这样的量刑是否准确?日前,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刘晓恩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以案说法,进行了解读。

  取得被害人谅解

  可酌定从轻 但不能减轻处罚

  刘晓恩律师指出,被告人患抑郁症并非是免除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可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救治;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如果属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对于其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晓恩认为,本案量刑准确。被告人造成了两名未成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李晓娟的精神状态已作出评定,属于限定性的而非完全的,对于她行为能力未受限的行为还是应当负责的。其作案时辨认及控制能力虽有所削弱,但并不等于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其对杀人行为的性质和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该有充分认识。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本案被告人应处的量刑幅度最高刑为死刑,但法院并未按照最高刑判处,这已经考虑了其积极的民事赔偿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

  李晓娟的家属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刘晓恩指出,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在刑事犯罪中,《刑法》明文规定的可以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胁从犯、未成年犯等,并不包括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此情节,属于酌定从轻处理情节。

  抑郁症高发需警惕

  适时引导或可避免悲剧上演

  世卫组织调查显示,目前全球范围内有超过3.5亿人患有抑郁症。抑郁症已成为世界第四大疾病。预计到2020年,抑郁症将成为仅次于冠心病的人类第二大疾患。

  据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统计,我国有各类精神疾病患者逾亿人,抑郁症是其中一种重要病因,其发病率可达5%-6%,在工作人群中的患病率为2.2%-4.8%。

  刘晓恩表示,现代社会患抑郁症的人确实很多,这既有个人原因,也有家庭和社会原因。现实社会有大量类似案件在萌芽状态时,缺乏一个正确的引导。他详细地研究过这个案子的起因,就是腿骨折留疤这样一个小事情引发的。而被告人抑郁症状初现至走向严重期间,法律或者道德均缺乏介入,这也是我们关注类似案例后该反思的。 华商报记者 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