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宜昌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2013年4月,宜昌市地税局点军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孔凡景在其母亲去世后,违规安排和组织下属使用单位公车参加追悼会,并收受下属和同事礼金。2016年7月,孔凡景在操办儿子婚宴期间,邀请下属、同事参加其儿子婚宴,并接受下属、同事礼金。孔凡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014年10月,宜昌市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敦雄根据安排带队到内蒙古乌海市、呼和浩特市两地考察。考察期间,杨敦雄个人决定改变考察行程,带队分别到鄂尔多斯等地观光旅游;2015年9月,市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永进根据安排带队到新疆慰问驻点职工。慰问期间,刘永进提议并带队到阿勒泰喀斯湖景区等地旅游。杨敦雄、刘永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3.2017年3月,时任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彭革文(现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安排区检察院办公室科员吴祖泉准备好酒用于单位公务接待,吴祖泉三次购买茅台酒,后开具为购买厨房用品和办公用品的发票,经彭革文和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兵审批同意在区检察院机关财务上列支。彭革文、吴祖泉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2017年2月6日至10日,宜昌市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区组织系统内干部职工开展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时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颜尔新安排局机关、稽查分局和参训人员一起进餐,并饮用白酒5瓶,费用从培训费中列支。颜尔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2013年5月,兴山县高桥乡卫生院党支部书记、院长王支怀个人购置一辆越野车后,通过院长办公会,将个人私家车用于办理公务,由单位购买两张加油卡。2014年9月,王支怀个人办理一张加油卡,高桥乡卫生院为其充值并由其个人保管使用。王支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