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原主任被控贪污案二审庭审终结,择期宣判
9月17日下午3点,黄石理工学院(湖北理工学院前身)自学考试办公室(下称“自考办”)原主任彭德迟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财产罪一案在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黄石中院”)二审开庭。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彭德迟家属处获悉,庭审围绕自考办公私属性问题、教学用书售卖是否高于市场价格及自考办账户资金使用权等问题展开。辩护律师周泽、闵卫华向法庭提交了2005年彭德迟“出资”3万元筹建自考办的银行流水凭据,及与自考办关联的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书等新证据,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
同时,检方也向法庭提交了彭德迟在校的编制卡、学校认定自考办为二级教学机构的会议纪要等证据。
庭审持续五小时后,法官于当晚9点宣布审理终结,将择期宣判。
彭德迟照片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供图
在民政局注册的自考办,十年内账户结余4405万元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10月,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指控,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原主任彭德迟涉嫌贪污自考办插班生教材差价款13.82万元,另使用自考办资金52.84万元为其本人和其他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彭德迟自辩称,起诉书将民办教育自主办学收入认定为公共资金,混淆了资金性质。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案的法人证书、办学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均显示,自考办系2005年在黄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并经黄石市教育局许可同意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据彭德迟家人介绍,上个世纪90年代初,在黄石高等专科学校任教的彭德迟就开始利用业余时间与湖北多所高校合作,开展自考办学项目。
2004年7月,黄石高专和黄石教育学院合并,组建黄石理工学院。据彭德迟自述,学校升格一年后,校领导找到了他,希望他能从学校另一名老师手中接过原高专自考办的工作,以自考办的收入弥补教学经费的不足。
2005年,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在黄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组织,并从黄石市教育局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005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为期四年的风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彭德迟注资成立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负责每年招生和管理工作,并每年向黄石理工学院上缴收益不少于18万元。
关联劳务合同纠纷中湖北理工学院的上诉理由截图
该协议尚未到期,2008年,黄石理工学院再次与彭德迟签订新的协议,加授彭德迟开展黄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相关业务,约定继教学院和自考办每年需向学校上缴650万元,超额部分的35%上缴黄石理工学院,其余的65%由彭德迟分配。
彭德迟称,成立自考办并接管继教学院以后,每年都超额完成学校任务。据湖北理工学院提供的一份财务表显示,从2008年至2015年间,彭德迟累计向学校上缴1亿元。
2015年,湖北省审计厅在审计时发现,彭德迟负责的继教学院、自考办结余4405万元,存在资金安全和廉政风险,决定给予彭德迟诫勉谈话处分。在该次审计之后,自考办结余的4405万元款项也作为公款,如数划转到湖北理工学院。此外,自考办所有员工清退了除基本工资以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共计退还890万元。
一审被判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获刑3年
1月13日,下陆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彭德迟截留国有财产13万多元,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财产53万多元,构成私分国有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书显示,下陆法院认为,自考办申请登记内容与第三方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有关材料相互印证,可证明是由理工学院开办;另有校方出具的干部任免文件、《目标管理协议》等书证和证人证言印证,可证明自考办接受理工学院管理,属国有性质。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自考办与理工学院是合作经营关系的辩护意见,下陆法院认为,理工学院与自考办连续多年签订《目标管理协议》,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对下属单位的一种管理方式,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自考办民非登记证书
针对教材差价款的性质,彭德迟曾在庭审中自辩称,外包自考办插班生教材,是出于便利学生的市场行为,差价款系用于支付订购教材所需成本,未从中牟取利益。下陆法院认为,彭德迟将预定教材的业务交给其家庭经营的书店,主观上为谋求个人利益,客观上实施了采取增设中间环节的手段截留国有财产13.8万余元,构成贪污罪。
此外,彭德迟安排自考办财务人员通过账上资金为其本人及自考办其他工作人员缴纳52.84万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也被一审法院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
最终,下陆法院认定,彭德迟犯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两项罪名,但因其积极退交全部赃款,贪污所得已在提起公诉前退还,予以从轻处罚。
二审坚称无罪,关联劳务纠纷中校方否认自考办系国有
彭德迟不服,提出上诉。9月17日,此案二审在黄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彭德迟案发后,曾为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代理招生业务的肖鹏等人,因无法拿到业绩分成,将湖北理工学院告上法庭,要求偿付自考办应付的50余万元,并在一审中获得法院支持。
此后,湖北理工学院提出上诉,其第一条理由就是:“自考办与湖北理工学院没有关系,该办公室系2005年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其在主体上、财务上均是独立的,因此湖北理工学院不应当承担给付义务。”2019年12月16日,黄石中院对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后者的上诉请求。
2005年,自考办与黄石理工学院签订的协议书
彭德迟的二审辩护律师闵卫华认为,在肖鹏案中,湖北理工学院主动否认了自考办属于国有的性质。此外,在湖北理工学院近20年的机构设置文件中,均无法查到自考办这一二级单位。在本次二审开庭时,辩护人亦将此作为新证据呈交法庭。
庭上,黄石市检察院检察官发表了出庭意见,检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针对辩护人观点作出回应。检方依据自考办成立时时任黄石理工学院党组书记丁某证言,认定自考办系2005年由理工学院经研究后决定设立,并通过学院账户以专项资金的名义出资3万元,且自考办在历年年检中,出资额和出资人均未发生变更。
对此,彭德迟辩护人闵卫华表示,上述三万元系彭德迟向理工学院借款,且在案借支单上注明有该笔资金用途,即为自学考试办公室注册资本金。2005年10月9日,彭德迟便用自考办账上收入向理工学院归还了这三万元借款。五天后,彭德迟又安排财务张玉珍从其个人经营的武汉理工大学黄石函授站向自考办账户上转款三万元,以代替自考办账户向理工学院偿还三万元注册资本金。当时,张玉珍以自考办财务的名义出具收款收据,注明:“收到武汉理工大学黄石函授站人民币30000,系付投资入股”。闵卫华认为,自考办注册资本金的演变历史,充分说明了自考办的真实出资人为彭德迟。
此外,出庭检察员还指出,经在任和部分退休教职工证明,自考办在实际管理中也作为学院二级内设机构运行,且自考办在使用超额部分资金时必须经理工学院审批决定。检方还向法庭提交了彭德迟在校的编制卡、学校认定自考办为二级教学机构的会议纪要等证据。
对此,自考办工作人员姜翠娥告诉澎湃新闻,自考办和继续教育学院的银行账户一直是分开的,继续教育学院作为黄石理工的二级学院,使用学校的统一账号。王青云也向澎湃新闻证实了这一说法,他同时透露,后期校方曾有想法将自考办的账号“收回来”,但遭到彭德迟反对,之后不了了之。他表示,自考办与理工学院系一种内部承包合同关系,“是公是私,这些年都没有人刻意分清过”。
彭德迟辩护人周泽认为,无论自考办是否为国有,重要的是当初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就算国企内部也可以搞承包经营,也可以和单位签订合作协议,这些年,彭德迟和湖北理工学院签订了一系列的协议,现在协议上都有约定的东西变成了犯罪行为,难道这些协议都是白纸?”
庭审持续五小时后,法官于当晚9点宣布审理终结,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