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能认定确有悔改,正厅级国企老总被撤销减刑七个月刑事裁定
原任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正厅级)的陈明洁,近日被撤销减刑七个月的刑事裁定。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陈明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披露了这一信息。澎湃新闻注意到,陈明洁早年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获数次减刑,其中包括2017年10月被裁定减刑七个月。不过,因未能积极退赃,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前述裁定于2020年9月被撤销。
公开资料显示,陈明洁,男,1943年9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新华网等媒体2007年曾报道,陈明洁在1997年初至2005年6月担任鄂城钢铁厂厂长,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武钢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叶国民等10人贿赂款共计484余万元人民币、8.3万美元、港币5000元、金币三枚、银币三枚,并为行贿人在钢材经销、工程建设等事项中谋取利益。
2007年11月,陈明洁被黄冈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人民币469.08万元,美元3.3万元,港币5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前述裁定书介绍,一审判决后,陈明洁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鄂刑三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陈明洁获数次减刑。其中包括:经湖北省高院裁定,2010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7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武汉市中院裁定,2014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裁定书显示,2017年5月8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向武汉市中院呈报提请减刑建议书和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的证据材料。武汉市中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鄂01刑更4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明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
2019年10月28日,湖北省高院作出《关于罪犯陈明洁减刑备案审查一案的函》,要求武汉市中院对该案重新审理,查清罪犯陈明洁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后,严格依法裁定。武汉市中院于2019年11月5日收悉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陈明洁减刑一案重新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洁于2008年9月17日入监湖北省汉口监狱(原湖北省汉西监狱),2015年10月调入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机关原报请减刑时提交的该犯的年度消费情况显示,该犯从汉口监狱调入未管所时,其零用金卡转入7323.59元;2017年1月19日存入3000元;2017年3月30日存入3000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该犯零用金卡总存入13413.59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累计消费9365.36元,在同改罪犯中属于中等消费水平。罪犯陈明洁在提审及庭审中拒不交代赃款去向且否认其收受400多万元的事实,只承认收到了40多万元,已经全部退赃,但其又表示认罪服判,不申诉。
武汉市中院认为,原审以受贿罪判处罪犯陈明洁无期徒刑的同时,不仅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还判令继续追缴尚未退还的赃款人民币469.08万元、美元3.3万元、港币0.5万元。裁判生效后,该犯仅缴赃款10000元。
武汉市中院还指出,陈明洁属老年犯,其于2013年4季度至2015年4季度,获得五次季度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湖北省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折算为10个表扬),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拒不交代赃款去向且否认其收受400多万元的事实,在绝大部分赃款至今未被追缴且否定赃款数额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其存在“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的情形,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基本条件。
经合议庭评议、武汉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武汉市中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如下裁定:撤销本院(2017)鄂01刑更4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明洁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