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款存进个人账户,东西湖一名大队报账员受处分

  楚天都市报9月9日讯(记者王荣海 通讯员丁阳 齐阳 徐亮)9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东西湖区一名大队报账员因公款私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彭娜,200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至今任东西湖区辛安渡街红星大队网格员,2015年4月兼任红星大队报账员。

  彭娜在担任红星大队报账员期间,因觉得每天将现金交存财政所账户比较麻烦,且随身携带现金不安全,在未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也未向财政所负责人报告的情况下,将收取的现金暂时存入自己的储蓄卡账户内,3至4天后,再将款项从自己的储蓄卡账户转入财政所邮政对公账户。该个人账户既有单位的现金收付业务,也有个人的现金业务。另外,彭娜对收取的辖区居民个人建房押金、个人土地租赁定金等没有开具收款票据,并将收款存入其个人账户内,未上交财政所。

  调查期间,2017年12月8日,彭娜将收取的土地租赁定金及其三个季度利息,开具收据,上交财政所账户;将收取的建房押金退还处理。

  办案人员介绍,彭娜在担任红星大队报账员期间,对资金管理混乱,公款私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彭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执纪者指出,将集体资金存放个人账户,对集体资金管理混乱,暴露出目前仍有少数地方和单位存在集体资金监管不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以及基层党员干部法纪意识淡薄等问题。公款私存,极其容易演变成挪用公款甚至贪污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使得群众利益受损。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挺纪在前,坚守道德高线、纪律底线、法律红线,坚持公私分明,不占公家一分一毫,做到慎独、慎微、慎欲,不越雷池半步。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好财务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抓实有关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实现财务规范、公私分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这个首要职责,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财经等风险易发领域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同时,强化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做到坚决查处、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