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武汉6月14日电(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吕继强)6月13日上午,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举水河上水光潋滟,群鸟纷飞,村民王某夫妇在法官、检察官、渔政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将约百万余尾成鱼和鱼苗放归河中。望着鱼儿跳跃着扑入河水的怀抱,王某夫妇的心里舒坦了许多。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长江举水河流域的全面禁渔期。2018年6月7日,王某夫妇二人在举水河禁渔区使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新洲区农业委员会执法人员现场抓获,当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33千克及电鱼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湖北省相关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将导致渔业资源被破坏、物种数量减少以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受案后认为,王某等二人的行为违反法规,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对王某等二人使用非法渔具捕捞,导致生态损失进行评估。研究所评估报告认为:该行为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约132千克,导致幼鱼损失量约8.79万尾,导致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难以估算。

  2018年12月19日,该院起诉王某、杜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区法院开庭审理。检方认为,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王某二人的电捕鱼行为对举水河禁渔区鱼类及水生生物造成了伤害,破坏了当地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对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王某二人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庭审中,检察机关提出王某二人以放流成鱼及鱼苗的方式修复生态损害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王某二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该案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并当庭宣判。

  6月13日的放流活动,是该院提起的这起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律监督工作的延伸和跟进,2名被告人承担了生态修复费用并来到放流鱼苗现场。

  “以前真不知道电捕鱼危害那么大。”王某说,通过缓刑期间的法律教育,明白了自身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也知道了有关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他还把自己的教训讲给现场围观的村民们听。

  “这是我们首次通过生态补偿机制让被告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对长江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充分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相信今天的活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该院副检察长盛鸿平望着王某夫妇和村民们,欣慰地说。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长江及其支流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区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今天的放流活动非常有意义,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责任担当,而且对生态环境破坏者敲响了警钟。这样的活动对提升人民群众绿色、环保、自然生态的意识将起到积极作用。”现场见证整个放流过程的人民监督员也感慨地说。

  责任编辑: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