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任由雾霾“任性”,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地方政府要上缴生态补偿金。昨日,省政府公布《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试行,为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我省将对各市州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制度。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我省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空气质量进步则得奖金,退步则交罚金。
我省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该《办法》给出了量化计算生态补偿的一套详细公式,上述两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各占50%,其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30万元/(微克/立方米)。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按季度核算,按年度结算。以2016年一季度为例,如果该市本季度污染物浓度超过2015年一季度,则要按补偿系数为此缴纳罚金;如果空气质量变好,则会得到一定的奖励。
考核数据采用经省环保厅核准的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由省环保厅按月向社会公开发布。省环保厅将每季度公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省财政厅按年度通过调整相关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
生态补偿的奖惩资金,将由省和各地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得挤占挪用。我省要求,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