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上午,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在全国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湖北认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积极作为;是湖北地方立法主动担当、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的重要实践。”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在湖北两会第四场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条例是继《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后,继续加强生态领域立法,提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规,是我省立法史上审次最多、审议时间最长的一部法规。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共八章65条,分为总则、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预防、土壤污染的治理、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附则。

  针对现行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条例》明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除此之外,《条例》在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产业政策、环评、三同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注重对土壤污染产生的源头控制。

  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条例》设专章对农产品产地以及人居建设用地等特定用途土壤环境加强保护,保证老百姓的米袋子、菜篮子安全和居住环境安全。付正中介绍,《条例》对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等三级,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规定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经认定可能有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公众不参与,环保没希望。” 付正中表示,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有效方法,信息公开则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条例》将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市场化机制,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等有关专业性较强的活动。同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举报和奖励制度、诚信档案等,实现多元共治,对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以公民环境维权激活权益救济机制和土壤修复机制,以环境公益诉讼倒逼土壤污染责任追究,做到每一起土壤污染事件都要有人担责,让违法排污者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