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汝可)昨日,省纪委监察厅官方网站发布10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涉及套取城市低保资金、虚报冒领廉租房补贴等情况。

  省纪委通报强调,这10起典型案件,问题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严肃处理。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1。荆州市沙市区胜利街街道办事处原社会服务办公室主任赵白蓓套取城市低保资金案。2003年至2015年5月,赵白蓓(2015年7月已退休)在办理解决街道企业职工和社会特困户城市低保时, 利用职务便利,对搬迁外地以及死亡的低保户不按规定上报核销,将低保存折私自放在自己手上,由本人或安排他人支取城市低保金282388.92元,其中182391元被据为己有。2016年10月,沙市区纪委给予赵白蓓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江陵县秦市乡秦市社区原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魏文栋虚报冒领廉租房补贴、危房补贴等资金案。2010年至2013年,魏文栋在担任秦市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廉租房补贴、危房补贴资金和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共计187379.71元;通过篡改或伪造财务支出票据等方式,套取社区公共资金共计256281元。以上资金全部据为己有。2016年6月,秦市乡纪委给予魏文栋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丹江口市牛河林区原党委副书记陈永华侵占移民房屋补偿款、危房改造和扶贫搬迁等资金案。2006年至2014年,陈永华任牛河林区党委副书记、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退耕还林补偿款、移民房屋补偿款、扶贫搬迁补助等国家专项资金116635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213900元,在工程承包结算、移民身份确认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2016年8月、9月,丹江口市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陈永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建始县业州镇小漂村原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委员刘治龙冒领国家种粮补贴资金案。2006年4月,刘治龙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在给本村农户发放种粮补贴资金“一卡通”存折的过程中,将重复的“欧某某、刘某某”两户的“一卡通”存折截留由自己保管,从2006年4月至2015年12月,刘治龙陆续使用上述两户“一卡通”存折领取国家种粮补贴资金共计21669.29元,全部据为己有。2016年8月,刘治龙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5。黄石市西塞山工业园区大排山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名炜等人截留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案。2009年以来,时任大排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名炜,村委会副主任孙立旗、卢松林以当年农户的基础统计数据遗失、无法合理分配为由,擅自扣留农户用于发放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银行卡和存折,不予发放,共计截留群众退耕还林补助资金225855.66元。此外,李名炜、孙立旗、卢松林在任职期间分别收受礼金16000元、13000元、10000元。2016年7月,李名炜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孙立旗、卢松林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公安县甘家厂乡财政管理所原党支部书记、所长甘士清套取国家种粮补贴资金案。2014年,甘士清在担任甘家厂乡财政管理所党支部书记、所长(2015年7月任县综改办办事员)期间,安排该所3名干部使用亲属身份证虚报复种面积1299亩,套取国家种粮补贴资金113984.64元,账外用于财政所开支,其中9万元用于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费及交通费用,剩余资金用于政策规定之外不能报销的开支。2016年8月,甘士清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7。赤壁市低保局原党支部书记徐必义等对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失职案。2011年1月至2015年8月,赤壁市低保局工作人员宋云志、李磊平在低保动态管理审批过程中,审核检查不细不实,把关不严,导致将1161名已死亡或有车有房人员列入低保对象,发放金额400余万元。2011年1月至2015年7月,赤壁市低保局开展专项清理取消“错保”人员低保待遇,但到2015年8月,仍有82名“错保”人员未进行整改,涉及低保金合计707474元。宋云志对其中60人负责,李磊平对其中22人负责。徐必义作为低保局主要领导,在全市低保动态管理审批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把关不严,对发生“错保”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6月,徐必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宋云志、李磊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沙洋县毛李镇民政办套取民政优待金案。2008年至2014年,毛李镇民政办工作人员使用已死亡的优抚对象存折套取优待金241100元用于单位支出。2009年至2014年,毛李镇福利院院长毛秀庭为解决经费不足,以五保户的名义套取低保金1843078.8元,用于福利院日常支出。张良举作为毛李镇民政办主任,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张良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毛秀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十堰市郧阳区青曲镇安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治平截留挪用危房改造资金案。2011年至2013年,王治平在担任青曲镇安沟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通过支部会议,将青曲镇政府分配给安沟村农户的206500元危房改造补贴资金扣留,用于该村新农村建设及其他支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5月,王治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汉川市房管局副局长石高武工作失职案。2012年11月,汉川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已另案处理)在经济适用房申购人员资料审核过程中,未按要求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导致7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虚报材料获得经济适用房。2013年2月,在计算经济适用房购房款时,市房管局未严格履行工作程序,致使5户经济适用房中签家庭少缴纳购房款243301元。石高武作为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7月,石高武受到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