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红线不能踩?

  案例六十三:函询不说“实话”问题终被查实 县委书记受处分

  吴某某,某县县委原书记。2016年3月,省纪委就群众反映吴某某收受下属单位和干部礼金问题进行函询。吴某某在函询说明书中承认收受礼品礼金,但称所收礼品礼金已经全部上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处理。

  然而,经省纪委复核查明,吴某某在担任该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于2009年至2012年先后收受多个下属单位和干部所送礼金,其中一部分已上交或退还,但仍有10人所送礼金共计12万元并未上交或退还,吴某某在函询中未如实说明问题。

  处理意见

  2003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本案中,吴某某收受他人礼金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同时,作为一名省管干部,吴某某政治觉悟不高,面对组织函询,心存侥幸,不说实话。2016年12月,省纪委决定给予吴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评论

  谈话函询作为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是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提醒,更是关心爱护。是说清问题、承认错误还是心存侥幸、“死扛到底”?说到底是对党员党性观念和纪律意识的检验。

  本案中的吴某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主政一方,本应严格自律、率先垂范,但是纪律意识不强,“底线”不牢,对他人所送礼品礼金未能坚决拒绝。虽然部分上交或退还,但是未能做到全部上交或退还,而且在面对组织函询时,玩“小聪明”,避重就轻,失去了接受教育和挽救的机会,最终,他受到了应有的处分。

  本案也再次警醒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正确对待组织的谈话函询,把组织提醒作为反思自省、澄清是非的机会,有问题就如实、主动向组织说清楚,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行动上的老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