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同意,17日,《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此前省委已将其印发全省各地各单位。湖北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包括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只要具备“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责失职的28种情形”中的任何1种,就会被严肃问责。

  28种需要问责的具体情形

  28种具体情形是对《问责条例》规定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五大情形的进一步细化,按政治逻辑顺序从大到小排列,是对管党治党失职失责行为实施问责的对照和依据。

  对党的领导弱化条款,从贯彻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统筹推进“五大建设”和脱贫攻坚等重大任务,处置重大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细化;

  对党的建设缺失条款,从党内政治生活、基层组织建设、政治文化建设、意识形态工作、作风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六个方面进行细化;

  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条款,从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纪委(纪检组)四类主体落实“两个责任”和运用“四种形态”、党内监督、巡视巡察等共七个方面进行细化;

  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条款,分六大纪律进行细化;

  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条款,从研究部署工作、支持纪检机关履职、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办理信访举报件、查办违规违纪问题等六个方面进行细化。

  每一类问责情形的细化既与《问责条例》相对应,又注意总结湖北问责工作实践,注重现实针对性,反映基层的呼声。

  《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

  《实施办法》问责对象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即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七次全会都要求严查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在湖北问责工作中,一直保持着对“小官大贪”和侵占、挪用、骗取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问责的高压态势。为此,《实施办法》学习借鉴部分兄弟省市的做法,在附则中以参照执行的形式规定,将问责对象扩大到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问责方式有哪些?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对抗、妨碍问责调查的;

  ●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掩盖、袒护的;

  ●长期失察失管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同类问题反复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问责: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主动发现、报告、纠正,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对重大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对分管范围内存在的需要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综合施策予以解决的问题,积极向领导班子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容错纠错政策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问责的。

  《实施办法》总结了湖北问责实践的经验,着力体现湖北特色,突出政治性、注重针对性、体现实践性,亮点纷呈。《实施办法》把《问责条例》进一步细化,将问责对象扩大到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实施办法》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相关条文旗帜鲜明体现“失责必问、尽责免问(责)”的导向,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